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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8/2022
[2025] HKDC 7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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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燕儀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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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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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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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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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一) 危險藥物的販運,涉及6.86克可卡因;
(二) 沒有依期歸押。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控罪(一)
3. 警員進行反毒品行動,在被告人的家中的睡房電腦枱上的塑膠抽屜發現涉案的危險葯物、一個電子磅、膠鉗、剪刀、和多個可再封的透明膠袋。涉案的粉末可卡因,估計市值為11,172.50元。
控罪(二)
4. 本案於2024年1月23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6日再訊,並批准被告人保釋。
5. 於2024年3月26日,被告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在該日,就本案歸押,法庭發出拘捕令。
6. 於2024年10月20日,被告人被拘捕。
被告人的背景
7. 他年23歲,中四程度。單身無業,與父母親及妹妹同住。
8. 他有4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控罪一相同,被告人現就該些定罪的案件正服刑12個月當中。
量刑
9. 本席考慮了以下原因: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刑期紀錄。
10. 本案考慮了以下三個案例:
(1) HKSAR v Huang Rui Fang 黃瑞芳 [2025] HKCA 234;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松 CACC 27/2007;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 CACC 300/2010。
11. 就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的起點為2至5年的監禁。
12. 本案涉及6.86克的可卡因,按計算,量刑的起點為48個月。
13. 就控罪二,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本席衡量過被告人沒有依期歸押的時間為6個多月,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
14.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以及被告人即時認罪三分之一的扣減,判刑如下:
控罪(一):32個月監禁;
控罪(二):3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
15. 本席考慮過整體量刑的原則,下令控罪二的3個月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共34個月。
16. 最後,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就對上的刑事紀錄(由2024年11月5日起)正服刑12個月當中,本席下令本案的34個月的刑期中的32個月與被告人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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