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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11/2019
[2020] HKCA 6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1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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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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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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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黃泔誠(WONG KAM SH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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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0年7月2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7月23日 |
判案書
引言
1. 申請人(黃泔誠)被控在2018年4月28日在新界青衣長亨邨巴士總站販運25.4克晶狀固體,內含24.3克“冰毒”。該批毒品巿值約17,000多港元。
2. 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9年7月3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而原審法官在同日判處申請人入獄8年。
3. 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4. 控方指控申請人的案情簡單直接。2018年4月28日,5名警員在青衣長亨邨巴士總站截查申請人。由於申請人表現慌張,而回答警員的問題時亦前言不對後語,因此警員表示要搜查申請人的底褲。期間,申請人企圖逃走,但被警員喝止及鎖上手扣。警員帶申請人到停泊在附近的一輛警方的私家車進行搜身。
5. 警員在申請人底褲近私處位置檢獲涉案的毒品。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替人帶毒品以取得500元報酬。警員將上述過程記錄在記事冊,而申請人有簽名確認。
6. 其後,申請人和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再一次承認替人販毒以賺取報酬,但他指自己還未收到錢就被拘捕。
答辯理由
7. 申請人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但力稱毒品是作自用。申請人否認涉案毒品是在他身上搜出。他指涉案毒品是他掉在地上後,被警員拾起。申請人力稱他是打算將毒品帶返家中吸食。
8. 申請人亦指是在警員威逼利誘及逼他承認販毒下,才在記事冊簽名。他指該簽名並非他自願作出,而記事冊的內容亦非真確。申請人力稱他是在警員“又打又”下,才照警員的指示,在錄影會面時作出有關招認。
上訴理由
9. 申請人提出數項上訴理由。他指原審法官有錯誤引導陪審團,令陪審團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信。他亦指警員的證供不可信,而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導致陪審團作出不公平的決定。
討論
10. 本席已有小心考慮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證據。本席亦有分析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
11. 本席不同意申請人的說法。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是全面、正確及公平的。
12. 本案的裁決全屬事實裁決。陪審團必然是否定申請人的證供,並根據控方的證據裁定涉案毒品是從申請人身上搜出。陪審團亦必然推論申請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
13. 陪審團有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根據該些證供裁定申請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
14. 本席認為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的地方,更沒有成功的機會。
15. 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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