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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3/2021
[2022] HKDC 10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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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錦卿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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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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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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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案情
2. 2021年6月12日凌晨約54分左右,警方在旺角一帶巡邏至砵蘭街174-178號新興大廈外,看見被告人在新興大廈外急步而行,形跡可疑。
3. 被告人被截停搜查,被告人身上及手袋裏都沒有發現可疑物品,但被告人戴著口罩裡面共有4個膠袋,內載白色晶狀固體。
4. 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藏毒”,在警誡下被告人說該些冰毒是自用的。被告人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聲稱她於較早時間在旺角登打士街以港幣2,800元購買了案中檢獲共四包的冰毒,分別為一包大包、一包中包、一包細包、及一包好細包;被捕前被告人正前往港鐵站打算乘搭港鐵回家,但被警方截停;被告人失業,靠綜援及丈夫的散工收入維生。
5. 該4包毒品經政府化驗師證實為內含11.4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1.87克晶狀固體。案中檢獲的毒品估計市值港幣約6,564元。
6. 被告人身上有現金港幣3,083.8元及一部iPhone。
7. 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該4包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8. 被告人現年49歲,內地中學程度,2001年來港,無業,依靠綜援維生,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一項販毒記錄,於2018年4月18日判41個月監禁。被告人於2020年7月30日刑滿,與本案相隔11個月便再犯,陳大律師不爭這是加刑因素。
9. 被告人於2021年6月15日抽取的尿液樣本含有安非他明,即是“冰”毒的成分,反映2021年6月12日案發前曾服用“冰”毒,陳大律師求情指案中毒品有部分是被告人自用,藉此要求減刑。
10. 本席明白被告人在答辯時已承認罪行詳情所指全部份量都是用作販運用途,也接納案情撮要所指該4包“冰”毒全是用作販運用途,但在求情時卻說有一部分是自用。兩種說法亙不相容,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自用一部分作為減刑因素。
判刑指引
11. 販運10 –70克“冰”毒的量刑指引是7 –11 年監禁(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本案涉及11.47克“冰”毒,量刑基準至少7年。
本案判刑
12. 本席以7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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