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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68/2022
[2025]HKFC 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22年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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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4年6月26日及2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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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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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附屬濟助審訊。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答辯人是妻子。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為「妻子」。
背景
2. 丈夫土生土長,妻子則原為內地居民,雙方在1997年11月結婚。當時,丈夫27歲,妻子24歲。這段婚姻有兩名家庭子女,年長的是女兒,稱「大女兒」,在2001年3月出生,現時23歲。大女兒現任職全時間的幼稚園教師。年幼的是兒子,稱「幼子」,在2008年9月出生,現時16歲,就讀中五級。
3. 丈夫在2022年1月以雙方已分居兩年為理由呈請離婚。丈夫在呈請書上報稱雙方由2019年2月開始分居。妻子沒有對離婚主案抗辯。法庭於2022年10月11日頒下暫准離婚令。法庭亦於2023年11月6日頒令,將幼子的管養權共同頒予雙方,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妻子,而丈夫獲合理的探視權。
雙方現時的情況
丈夫現時的情況
4. 雙方的前婚姻居所是公屋單位。不爭議的是,丈夫在約2022年1月搬離前婚姻居所,遷往女朋友的公屋單位,與女朋友及她與前夫所生的兩名子女共同生活。在所有相關的時間,丈夫是一名公務員,在政府任職二級監工。
妻子現時的情況
5. 妻子現時與兩名家庭子女在前婚姻居所居住;妻子沒有發展新的關係。妻子一直在護老院任職護理員。如前述,大女兒是一名幼稚園老師,幼子現就讀中五級。
雙方的公開建議
6. 不爭議的是,丈夫自從2022年3月開始便直接支付幼子每月$4,000作為生活費。丈夫同意繼續支付該$4,000。妻子要求丈夫支付一整筆付款$3,198,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以及支付$592,000的整筆付款,作為妻子對家庭作出貢獻的贍養費。此外,妻子亦要求丈夫支付每月$20,000的定期付款,當中$12,000為幼子的贍養費,及$8,000作為她的贍養費。
相關的法律原則
7. 在處理配偶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第(1)款的條文件,以及在處理有關家庭子女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亦要考慮該第7條的第(2)款的條文件。本席不擬將該條文列出。
8. 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兩個主要課題需要處理:第一個課題是雙方的經濟資源,而第二個課題是雙方的經濟需要。
丈夫的經濟需要
9. 丈夫現年54歲,在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丈夫指,他從17歲開始便投入社會謀生。丈夫是持有A牌的電工,從2014年8月開始便在政府工作,任職二級監工。妻子指稱,丈夫平均每月的收入有$39,000,但丈夫卻指他每月的平均收入只得$37,000。丈夫的退休年齡是65歲,並不是長俸僱員。
10. 本席留意到根據丈夫向法庭提交2022年至2023年年度的薪俸結算書,丈夫在扣除強制性公職金後,每月的收入約$37,000。本席同意丈夫每月的入息約$37,000。丈夫有約$300,000的銀行結餘。在任職部門的儲蓄互助社內有約$40,000,以及股票投資$110,000。故此,丈夫可動用的資產約$450,000。丈夫亦有強制性公積金存款約$500,000。
妻子的經濟資源
11. 妻子現年51歲。妻子在內地受教育至高中程度。妻子在移居香港前在內地曾任職時裝店銷售員。妻子在約2003年11月獲發單程證移居香港,當其時妻子約30歲。不久之後,妻子在2004年2月開始便工作。除了由2019年至2022年妻子只是做兼職工作之外,其餘的時間皆全職工作。
12. 妻子由2005年開始任職護理員。妻子向法庭表示,在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每月的工資是$20,900。就此,妻子提交了她的僱傭合約及薪金收據。
13. 妻子報稱她有銀行存款約$100,000,以及股票投資約$140,000,故此,可動用的資產約$240,000。妻子並沒有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她在強積金內供款的結存。
雙方的經濟需要
丈夫的經濟需要
14. 丈夫指,在撇除每月給幼子的$4,000後,他每月需$23,300,當中有$7,000為一般開支及$15,000為個人開支。丈夫的女友現年48歲,擔任全職侍應的工作。女友的大女兒26歲,幼子17歲,兩人均仍接受教育。本席留意到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並沒有報稱他需要支付任何租金及水電雜費。丈夫亦沒有表示他需要負責或攤分女友兩名子女的生活費。
15. 本席留意到妻子指稱丈夫每月只需$15,000,但妻子沒有詳細說明她如何得出此數。本席認為,丈夫所報稱的每月需$23,300是一個合理的金額。本席會給予每月$24,000的整數。
妻子的經濟需要
16. 妻子日期2022年11月4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需要$17,343,當中$7,993為一般開支,$3,550為個人開支,而子女的開支為$5,800。可是,在審訊時,妻子供稱她每月平均的支出是$44,671,當中,$9,438為一般開支,$15,800為個人開支,以及子女的開支為$19,433。
17. 由於妻子供稱每月只賺取$20,900,連同丈夫支付給幼子的$4,000,總數只是$24,900可供妻子使用。按計算,妻子每月不敷之數是$19,771或約$20,000。
18. 當本席問及妻子如何應付不敷之數時,妻子解釋在2022年9月,她取消了在中國銀行的戶口,及提取了存款,她用存款抵銷不足之數。可是,妻子的證供是,中國銀行戶口內只有約$110,000的結存,若妻子的支出真的是每月約$44,000,妻子應在五至六個內(即直至2023年3月)會將該$110,000用盡。妻子對用盡該$110,000後如何處理不敷之數並沒有解釋。妻子只是說她會節省。妻子亦一度承認她不知道如何補足不足之數。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解釋。
19. 事實上,根據妻子交通銀行戶口的存摺,妻子在相關時間內的存款並沒有減少;相反地,妻子銀行戶口內的結存由在2022年12月的$50,600增加至在2023年9月的$88,464。況且,在審訊時,妻子也確認她的銀行結存並沒有大改變。事實上,本席留意到妻子向法庭披露的兩個銀行戶口均有持續的增長。故此,客觀的證據並不支持妻子的講法,指她每月的支出達$44,000至$45,000。此外,由於取消中國銀行戶口是在妻子向法庭提交「經濟狀況陳述書」前的十二個月內發生的,妻子按要求應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該戶口及存款的去向,但妻子沒有這樣做。
20. 最後,妻子承認一直以來,她有擔任兼職的工作,賺取每月$3,000至$4,000。當被丈夫盤問時,妻子同意根據交通銀行的存摺,妻子在2023年3月連同兼職收入有$22,656。妻子供稱,她現時已很少兼職,在2024年5月沒有兼職,而在2024年4月只有很少的兼職,賺取約$1,000。
21. 妻子原先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的衣服、鞋履支出為$100,可是在審訊時,妻子將金額調高至每月$1,500。其後,又將金額減至$1,000一個月。
22. 此外,大女兒每月將$2,000的金額存進妻子的渣打銀行戶口內。妻子解釋,由於她的工作時間關係,大女兒協助她將金錢存進銀行,以便妻子可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保險費。丈夫並不同意妻子的講法。丈夫指,大女兒已經全職擔任幼稚園老師,該$2,000是大女兒給妻子每月的生活費。值得留意的是,在審訊開始時,妻子向法庭表示,大女兒只是從事兼職工作,與此同時,亦攻讀幼兒教育。可是,當大女兒的僱傭合約呈堂時,妻子就同意大女兒已在2022或2023年開始全職工作。根據大女兒的僱傭合約,大女兒每月的月薪有$27,400。與此同時,本席留意到妻子所講需要每月所支付(即以自動轉帳支付)的保險金額,每月只約$1,000。在2023年11月,金額只是$948。而在所有相關的時間內,妻子的渣打銀行戶口有超過$40,000。本席認為這些數目並不吻合,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指稱。本席接納丈夫的講法指,該$2,000是大女兒的每月攤分生活開支。
23. 妻子最初指每月的開支是$44,671,這包括給予大女兒每月$3,000的生活津貼。可是,妻子在被丈夫盤問時,將金額改至$2,000。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講法指,她每月給予大女兒生活津貼,不論是任何金額。由於大女兒已全職工作,亦有攤分每月$2,000的生活開支,本席認為沒有甚麼理由妻子需要給予大女兒生活津貼。很明顯,妻子並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妻子是說謊者,邊作供,邊捏造故事。妻子少報了收入,亦誇大了開支。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講法指,每月需要$44,671。換句話說,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講法指,她的每月開支由「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報稱的$17,343上升至$44,671,升幅達每月$27,328。本席同意妻子所需要支付的租金、水電雜費或其他開支可能有所增加,但升幅絕對不是$27,328那麼多。本席可以肯定,妻子每月的開支並不是$44,671。
24. 丈夫向法庭指出,根據妻子的交通銀行存摺,妻子每月從銀行內的提款不多於$20,000以支付開支。本席同意。根據證據,而本席亦認定,妻子每月可動用的金錢,包括她從兼職的收入,以及每月從丈夫給予兒子的$4,000,比妻子願意向法庭承認的為多。與此同時,妻子不單止不需要動用存款去支付任何每月開支不足之數,亦不需要動用她的股票投資。 此外,妻子更能有一些積蓄。由於妻子並不對她的收入及支出作誠實的披露,法庭無從知道真相。
25. 丈夫指,妻子每月需$17,000,這與妻子在2022年11月4日在「經濟狀況陳述書」稱的金額相若。
26. 本席認為,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稱的金額較為接近真相。此外,本席要考慮「需要」是要作寬大詮釋的。本席會將妻子每月所需的金額核實為$20,000,當中$6,000為幼子的支出,餘款$12,000為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
丈夫是否需要向妻子支付贍養費
27. 本席認定妻子少報了每月可動用的收入及誇大了開支,證據是根本沒有不足之數。相反地,妻子可以每月有一些積蓄。妻子並沒有對法庭履行其責任,就她的財政狀況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本席必須指出,法庭並不認同妻子的訴訟行為,對此予以譴責。擺在本席面前的證據是,妻子一直以來在婚姻期間均有工作,妻子現時只是51歲,有賺錢能力支持自己的生活,本席並不認為頒令丈夫支付贍養費是合適的。
丈夫需要支付兒子贍養費的金額
28. 丈夫接納他有責任供養幼子。丈夫一直給予幼子每月$4,000的贍養費。幼子現就讀中五年級。本席認為他的經濟需要在可見的將來會有所增加。本席已核實幼子每月的個人需要為$6,000。本席認為合適的做法是丈夫每月支付幼子$6,000作生活費。由於妻子有賺錢能力,她作為母親亦有責任供養幼子,本席認為合理、公平的做法是,妻子負責幼子的一般開支。妻子是在2022年9月23日提出申請的,這筆每月$6,000的贍養費應追溯至由2022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由2022年10月1日到當月(即2024年12月)總共是26個月,故此,金額是$52,000,即$2,000的差額(($6,000 - $4,000)x 26個月,共$52,000)。這是丈夫需要支付幼子作為幼子生活費的整筆付款。
丈夫是否需要支付妻子任何整筆付款
29. 妻子要求丈夫支付$592,000,這是她為家庭作貢獻的贍養費。
30. 就算按妻子的講法,妻子同意她到香港定居之後,她及丈夫兩人皆全職工作,一家在2005年之前是租住私人單位,丈夫只是負責租金。自從2005年搬進前婚姻居所的公共屋邨單位後,妻子則負責所有開支,包括租金,而丈夫則補充不足之數。妻子向法庭表示,丈夫當時每月給她$9,000至$12,000,而她有些時候是可以有些積蓄。妻子最後同意當時雙方皆對家庭支出作出貢獻。
31. 本席認為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同的。此外,毫無疑問,這是一段長達二十一年的關係,是一段長的婚姻;故此,起步點是將家庭資產平均分配。可是,本席認為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第一個因素是妻子沒有履行其對法庭的責任,將她的財政狀況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妻子並沒有披露她的強積金戶口內的結存。故此,本席亦不會將丈夫強積金戶口內的結存計算在內。無論如何,這些款項對丈夫而言,在十一年之後他退休時才可以動用,而妻子仍然有十四年才退休。
32. 本席認定丈夫有可動用資金$450,000。妻子報稱有可動用資金$240,000,故此,表面上,雙方的家庭資產是$690,000。可是,由於妻子並沒有坦白披露她的財政狀況,本席對妻子的財政狀況作不利的推斷。本席推斷妻子所擁有的可動用資金與丈夫的相若。如前述,由於妻子並不誠實,真正真相,本席不能知曉。
33. 另外一個因素是,很明顯,丈夫比妻子有較大的賺錢能力,這個因素是偏離平均分配的因素。
34. 將所有因素作通盤考慮,並採用大刀闊斧的方法,本席認為公平的處理是,丈夫須在徹底分清的基礎下支付妻子一整筆付款$50,000,這差不多是將本席所推斷的家庭資產以丈夫有百分之四十五之比,及妻子有百分之五十五之比作為攤分。
丈夫是否需要支付幼子$3,198,000的整筆付款
35. 本席並不認為妻子有任何基礎可向丈夫作此要求。況且,雙方的家庭資產根本沒有資源可供這樣的分配。本席已決定丈夫需要支付$52,000作為幼子的贍養費,這是丈夫需要支付的整筆款額。
命令
36.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如下:
(1) 丈夫須支付幼子每月$6,000作為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5年1月1日,在其後每月的第一日支付,直至幼子年滿18歲,或者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2) 丈夫須支付整筆付款$52,000作為幼子的贍養費。丈夫須要在本命令的十四日內支付。
(3) 在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後的十四日內,丈夫向妻子支付一整筆款項$50,000。
(4) 雙方的其他附屬濟助申索被撤銷。
訟費
37. 本席清楚知悉,妻子沒有履行對法庭作完全及坦白披露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訴訟行為,就此,法庭可判妻子支付訟費。可是,考慮到雙方皆沒有律師代表,而雙方皆沒有獲得他們向法庭所要求的,本席認為合理的做法是沒有訟費命令。這是暫准命令。
第18條聲明
38. 本席亦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作出聲明:雙方對家庭子女的福利所作的安排情況令人滿意,或在現時的情況下,為最佳的安排。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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