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9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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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月3日上午9時55分
出席人士:
Mr Kenneth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Tat-fai Tony,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毒品為110克氯胺酮。
2. 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的凌晨時份,警方人員在九龍佐敦官涌街一帶執行反毒品職務,期間觀察到被告人和另一名女子自官涌街28號一座大廈走出,被告人把手上1袋毒品(裝載著本案的毒品)放在地上。警方採取行動把被告人截停及檢取有關毒品。
3. 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在求情的時候主要指出被告人年輕、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及她的認罪。律師也告知法庭被告人很後悔及她和家人的關係良好,而且她家人今天也到法庭支持她。律師強調被告人不是一名壞青年,只是受到朋友的影響才干犯本案罪行,經過這次的教訓,她一定會改過及不會再犯。
4. 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屬於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多次指出年青和初犯都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上訴庭對販運危險藥物這一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份量來考慮,50克至300克,考慮的刑期是六至九年監禁。
5. 聽過所有的求情說話後,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應依從上級法院就該類罪行所作的判刑指引去作出量刑。考慮過後,本席以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監禁4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