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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0/2024
[2025] HKDC 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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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竹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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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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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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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分別涉及120餘萬、400餘萬及210餘萬元。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撮要
3. 被告人於2022年4月13日、4月17日及9月15日分別在3間銀行開立了共3個戶口(即控罪一至三的戶口)。
4. 於2022年8月至9月期間,十名人士墮入投資騙案,分別將數額由2千元至101萬元不等,存入了被告人上述的3個戶口。
5. 於2022年9月,5名人士墮入求職騙案,他們分別將款額由8千元至12餘萬元不等存入了控罪一及二的銀行戶口。
6. 經調查後,共有138筆款項合共124萬餘元存入了控罪一的戶口。
7. 就控罪二,共有36筆款項合共402萬餘元,存入了該戶口。
8. 就控罪三,共有多筆款項合共212萬餘元存入了涉案戶口。
被告人的背景
9. 年36歲,在印尼出生,中學水平。2013年來港當家庭傭工。之後被解僱,為表格8的持有人。於2018年,認識了一名香港居民,於2022年與他生下了一名女孩。
量刑
10. 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共涉及739萬餘元的洗黑錢;
(2) 案發期由2022年4月至9月,即約5個多月;
(3) 辯方求情各點;
(4) 被告人有兩次刑事紀錄,不相同。
11. 本席考慮了以下的幾宗案例:
(1)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
(2) HKSAR v Poon Lok Man CACC 171/2012;
(3)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CAAR 13/2010
本案涉及戶口的款額達739萬餘元。
量刑起點
12. 本席考慮了涉案的款額、以上的案例、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本席以3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加刑考慮
13. 本席考慮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認為本案情節符合有關的規定,批准加重刑罰。
14. 在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及被告人的背景等的因素,本席採納20%作為加刑,即7個月的刑期。
判刑
15. 本席早前已將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35個月的監禁,在加刑7個月後,即各控罪的量刑起點為42個月,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控罪的刑期為28個月監禁。
16. 在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後,就三項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合共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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