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豐
[2018] HKDC 1059
DCCC 89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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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在事發生當日的凌晨時分,夥同另外三名青年,戴上口罩,在海濱長廊之上,為了搶劫,從後而上對兩名男子拳打腳踢至他們倒地,身體遍體鱗傷,其中一位男子的手提電話亦遭損壞。
2. 被告在本席前坦白認罪,他在事發時只18歲,現今20歲,單身,與家人同住在報述之地址之上,他從未犯事。「教導所」報告對他的評價正面:輟學後,被告不停工作,沒有沾染毒品,亦沒有參與任何黑社會組織,將來改過機會甚大,因此,雖然控罪嚴重,但本席並不打算將被告判監,以免他在監牢之中受成人罪犯群帶影響。
3. 取而代之,本席認為,「教導所」之正常羈留期(即一年多),與可作判監的實際監期相若,以及考慮到命令對被告與社會之整體利益應會較高,最終採納控辯雙方同意的立場,判處被告往「教導所」,希望被告能藉此將會改過自身,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