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130/2010
DCCC11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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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1年2月16日下午4時0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oy K.W. TS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
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第一項控罪) 一項非法入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第二項控罪)
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被告於2010年8月23日在九龍窩打老道被警員截查時未能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初步調查下得知被告從深圳爬山進入香港。進一步調查後確定被告非法逗留。
求情
被告現年18歲,並無刑事紀錄。祖藉江蘇,生於農民家庭,家有父母和一妹。被捕前為深圳一電子廠員工月入人民幣1,500。8月21日晚偷渡入境是受人唆擺所致。
被告被捕後一直扣押致今已近六個月。若非被檢控第一項控罪,就其首次偷渡入境會被即時遣返,再考慮到被告偷渡入境時只17歲,認為可從輕處理。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9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
判刑
第二項控罪判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