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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60/2023, [2024] HKCA 422
原案件:[2023] HKDC 1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16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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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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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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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子良(CHAN Tsz-le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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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5月3日 |
| 判案日期: |
2024年5月3日 |
判 案書
背景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原審法官」)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1]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其申請。
案中爭議
2. 申請人選擇不作供。控方案情主要建基於一系列的閉路電視片段,當中,關於天后地鐵站及申請人住所升降機片段所顯示的男子,申請人承認是他本人。申請人只是不同意其餘片段(包括在涉案處所進行爆竊)拍攝到的男子是他,認為控方證人作出錯誤辨認。
上訴理由
3.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向法庭存檔四頁親手撰寫的上訴理據。概括而言,申請人指,既然警員承認曾經在片段錯誤辨認他人為申請人,警員的辨認證供並不可靠;況且,原審法官錯誤認為證人準確辨認所有片段的男子為申請人,有關定罪並不穩妥。
考慮
4. 本席在詳細審閱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警員(「PW2」)的證供謄本;及在庭上觀看相關片段後,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完全站不住腳。
5. 首先,警員並沒有如申請人所指曾經錯誤辨認他人為申請人。警員作供時明言,他被要求觀看的P1C圖片3(00:23:09)並沒有顯示申請人,而是在較後時間(00:27:21)才拍攝到申請人的出現[2]。至於申請人依賴的盤問部份[3],警員當時亦已清楚表明圖片3並不是他負責的。換言之,警員從沒有錯誤辨認他人為申請人。
6. 關於裁決理由,原審法官其中依賴的是圖片4(皇仁書院的斑馬線)所拍攝到的男子,並非圖片3。因此,當原審法官指出:「從上述每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均可看見該男子的特徵;而每段片段中的男子,無論身形、髮型、衣、褲、鞋、襪、雨傘及環保袋,均與被告人當晚的外型完全脗合。要找到一個所有以上特徵完全脗合的根本是不可能。」[4],當中所指的「每段片段」並沒有包括申請人現時投訴的圖片3。
7. 最後,從申請人家中檢取的T恤所顯示的文字圖案,本席亦已就此檢視警員作供時提及的照片(P1C圖片8)及在庭上將之放大觀看。本席同意從影像中隱約可見T恤正前方有一排白色字體,與檢取的T恤類同。至於申請人依賴的涉案餐廳片段,本席認為幫助不大,原因是該片段會因鏡頭的拍攝角度及光線而受影響;另外,原審法官並沒有特別依賴該文字圖樣定案,而是整體考慮涉案人的身形、髮型、衣着及裝備等。
8. 最後,雖然申請人在庭上強調,涉案路程有15分鐘是沒有相應的閉路電視片段的,但本席認為這點並不影響控方案情或原審法官的裁決。至於申請人指圖片3顯示的人與他近似,本席實不以為然,起碼片段顯示該人身穿深色衣着而非淺灰色。
9. 簡而言之,以所有證據考慮,原審法官絕對有權裁定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的便是申請人,並繼而裁定罪名成立。
結論
10. 本席不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11. 申請人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的刑期。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廖偉雄代表 |
|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1]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上訴卷宗第86頁V至第90頁M。
[3]上訴卷宗第91頁E至第92頁G。
[4]上訴卷宗第31頁N至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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