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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2/2017
[2018] HKDC 5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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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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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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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潔琳CHOY ROZENE MOZEL 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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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馮尚智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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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詠璋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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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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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在2017年的7月28日晚上十時許,被告和一名男子(後知是被告的男朋友)同行,在香港上環港澳客運碼頭海關離境大堂被抽選檢查。被告被帶往進行X光檢查及離子探測器測試,結果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
3. 海關人員將被告帶往搜身室。被告在途中說自己懷孕七個月,需要小便。關員帶被告到女廁。由於被告不能獨自小便,最後被告說她不需要小解。被告其後被帶往搜身室。
4. 其後海關人員在被告的內褲內找到下列物品:
(1) 一個透明膠袋,載有數個較細的密實袋,內有毒品(證物一)。
(2) 一張白色紙巾,包著數個較小的密實袋,內有毒品(證物二)。
5. 其後政府化驗師證實:
(1) 證物一為57個膠袋(後知袋上有藍色條狀,為細小的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9.28克可卡因,總共9.92克固體,市值約為$10,078元左右;及
(2) 證物二為39個膠袋(亦有藍線的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6.19克可卡因,總共6.55克固體,市值約為六千六百多元。
6.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知道證物一及證物二是毒品。
7. 其後被告在警誡下再承認下列事項:
(1) 被告自己把兩包毒品放在內褲內。
(2) 涉案毒品是被告工作的地方一名客人給被告。對方要求被告把毒品帶到澳門,到達澳門後會有人跟被告交收。交收成功後,被告會得到$1,500元報酬。
8. 海關人員亦在被告身上撿獲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後知現金約$300元)。
9. 在稍後時段,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 涉案毒品是被告工作的夜總會一名客人給被告的。
(2) 2017年7月28日晚上,該名客人透過中間人在佐敦的夜總會外,把兩包毒品交給被告。
(3) 被告在晚上在佐敦得到毒品之後,便直接乘的士到港澳客運碼頭。
(4) 被告打算把涉案毒品帶往澳門。被告收到指示,要在澳門客運碼頭外的的士站等候,然後把毒品交給相關人士。
求情理由
10. 辯方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內有被告和其他家人、男友的求情信,以及其他文件。被告在1998年在菲律賓出世,現年十九歲多,未婚,但有一名幼兒。被告在2001年左右來港定居,在香港完成中五教育。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在2017年9月,被告在還押期間誕下兒子。辯方說被告的父親曾經患上鼻煙癌,已經康復,但仍然需要定期診治。被告所誕下的幼兒亦交由父母照顧,而今天被告的親友以及被告的男朋友都有到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並沒有收到那$1,500元的報酬。被告因為懷孕以及生活拮据而鋌而走險,為一名客人帶毒品到澳門。被告感到極端的後悔,因而患上抑鬱,甚至有自殺傾向,需要定期接受精神科的治療。辯方說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令被告能夠早日親自照顧幼兒,以及患病的父親。
判刑
11. 被告在有身孕的情況下,竟然鋌而走險,從香港販運毒品到澳門,這是第一大錯。這畢竟害了自己,亦害了胎兒,而且幼兒亦在被告還押之下出生。被告的第二錯,是有自殘或者自殺的傾向。被告現在並不是一個人生活,她需要照顧和養育自己的親生兒子。被告亦要對家人負責。被告不能夠一錯再錯,應該重新做人,永不再犯事。
12. 被告雖然年紀在21歲以下,但由於販毒罪是例外罪行(見第109A條),本席不需要索取其他報告而直接判刑。而事實上,判處監禁亦是唯一的選項。
13.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對家人不離不棄的愛感到更加悔疚。被告說她因為生活困難,因為誤交損友而被人利用,以$1,500元幫人帶毒品。被告因為愚昧無知,不懂黑白是非而犯案。被告說她曾經身在福中不知福,現在卻因為家人的探訪而得到教誨,知道感恩。被告亦承諾會重新做人,欠家人的一份寄望,亦有一輩子的責任。
14. 東區尤德夫人拿打素醫院鍾醫生說被告因為年幼產子,因而常與男朋友有所爭拗,繼而產生抑鬱,需要治理。
15. 被告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女兒犯罪是父親的罪過。他說被告乖巧懂事、孝順無比,家人亦贊成女兒誕下兒子,由他們照顧。被告的母親說女兒孝順和有善心。女兒因為結交損友而停止上學。現在由他們照顧孫兒。女兒亦曾經自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6. 被告姓黃的男朋友說他們期望會結婚成家,因為有了孩子而使壓力增加,爭吵度日。被告亦患上產前抑鬱。他們曾經申請綜援,但被人奚落。被告的自尊受損,因而迷失方向。男朋友認為他「亦好需要阿琳陪我在身旁一起為將來奮鬥」。
17. 男朋友的母親自稱「BB嫲嫲」,說被告本性善良天真,對人有禮,希望法庭能夠輕判。「BB爺爺」亦寫上求情信,說被告知錯會悔改,希望法庭姑念初犯而輕判。被告的朋友亦替被告求情。
18. 這些求情信都說出一個中心點:任何人都要自己幫自己,亦需要家人和親友無私的關顧。在此,被告姓黃的男朋友,作為幼兒的父親,更加要有一份承擔、一個承諾,以及無比的耐心,對被告、對自己的幼兒,作出一個沉重的承諾,以免再次製造另一宗家庭悲劇。
19. 本案涉及15.47克可卡因,市值約一萬六千多元,在某種程度上亦涉及跨境犯案,由香港帶毒品往澳門。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涉及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販毒罪判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5多克的可卡因,理應刑期起點為五年半。但本席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亦考慮到被告本身的性格和她的承諾,決定從輕發落,以5年為起點。本席亦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把判監減至40個月。
20. 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年紀不大,被告對家人、對法庭有所承諾,亦深深理解到被告的幼兒需要母愛的因素,決定酌情再減三個月,判監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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