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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752 / 2022
[2026] HKFC 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775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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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內庭(書面處理) |
| 答辯人書面陳詞︰ |
2026年3月20日 |
| 呈請人書面陳詞︰ |
2026年4月2日 |
| 判案書頒發日期︰ |
2026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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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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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5年3月26日就本案的附屬濟助事宜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並作出命令(「該命令」),包括頒令丈夫須支付每月港幣7,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及每月港幣5,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詳情見下文第4(f)段)。
2. 丈夫不同意有關判決,現向本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3.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2A(4)(b)規則,丈夫應在本席於2025年3月26日頒下該判案書起計的28天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丈夫過了時限,在2026年3月20日才提出申請,所以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4. 除非另外說明,本席以下的分析會沿用該判案書的縮寫。有關本案的背景,已詳細開列在該判案書的第3至15段,以下只會列出幾項重要的事項 :-
(a) 雙方於審訊時均為50歲,於2014年結婚,婚姻期間誕下一名兒子,於審訊時10歲。於結婚後妻子成為家庭主婦,照顧家庭及兒子,而丈夫是家中經濟支柱。
(b) 丈夫受僱於YY科技有限公司(於該判案書內稱為「受僱公司」),每月收入大約港幣17,533元(見該判案書第53段)。
(c) 另外,自2019年開始,丈夫營運由他成立的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於該判案書內稱為「人力資源公司」),他是唯一一名註冊股東,而妻子在公司成立時是公司的秘書。
(d) 就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利潤,雙方有很大的爭議。丈夫表示,利潤不多,而他只佔利潤的四份之一。丈夫呈交了利潤表以作支持(見判書第19段);妻子並不同意,她表示由於她於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替丈夫的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在家中工作,她清楚公司的運作,於審訊期間妻子的代表律師就丈夫沒有作出完全及誠實的披露作出盤問,以及就公司賺取的利潤作出陳詞(見該判案書第24、35至38及54至56段)。
(e) 本席亦就相關事項作出裁定(見該判案書第57至59段)。
(f) 於審訊後,本席就附屬濟助事宜頒布該命令,當中包括第(2)、(3)及(7)段與丈夫本申請相關的命令,如下 :-
(2) 丈夫須支付每月港幣7,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作準。
(3) 丈夫須支付每月港幣5,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直至及包括2027年9月或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妻子再結婚的日期為止,已較早發生者為準。
(7) 丈夫須支付妻子就附屬濟助的申請的所有訟費的一半,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法律原則
5. 有關法庭考慮逾期申請上訴許可的原則,有清晰界定。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逾期上訴。在決定行駛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為 :-
(a) 延遲的時間多少;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6. 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 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是有一個合理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8. 合理的勝訴機會是指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象出來」(fanciful)的機會。但不須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案例KNM v HTF, HCMP 288/2011,日期:2011年9月7日,第9段)。
丈夫的上訴理由
9. 根據丈夫在2026年3月20日存檔的傳票和支持誓詞,他就該判案書的該命令第(2)、(3)及(7)項提出上訴。他於支持誓詞的申請原因是「由於之前捨不得放棄(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運作,現在被迫放棄了,努力6,7年的公司,而整單官司最重要的爭議就是這家公司的存在,希望官司快點結束,恢復我正常的生活,謝謝」
10. 另外,根據於2026年3月20日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丈夫的上訴理據共有5點,現引述如下 :-
「1. 本人今年52歲,現任職(YY科技有限公司)月薪$15,000港幣,周身職業病,沒能力給女方任何贍養費,兒子贍養費維持$3,000港幣。
2. (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我和我的合夥人,也是我的老闆商議後,會在2026年6月之前停止運作。
3. 2026年2月26日,這世上最親最愛的老媽,永遠的離我而去了。
4. 我需要正常生活,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在經濟和精神折磨中生活。
5. 不能凍結我的出糧戶口。」
上訴理據的分析
11. 丈夫在上訴理由擬本的第1點,只是重複原審時的論點。於原審時,丈夫表示他同意支付兒子的贍養費,但沒有能力或不同意支付妻子的養費。他初時的公開建議是,他每月支付港幣3,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如將來兒子有其他需要,而他也有能力的話,他可以多支付每月港幣2,000至3,000元。丈夫其後更新了他的公開建議為港幣4,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見該判案書第20及22段)。於原審時,丈夫表示他沒有能力或不同意支付妻子的贍養費,主要由於妻子的行為(見該判案書第21段)。本席就丈夫的指稱及他是否須支付妻子贍養費,已於該判書作出分析(見該盤案書第62、63及67段)。
12. 就丈夫於受僱公司(即YY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本席於該判案書「丈夫的收入及賺錢能力」部份(見該判案書第53至59段)已作出考慮。於該判案書第53段,本席接納「丈夫於結案陳詞時提交了最新的收入及報稅文件,從中可見丈夫現時每月收入,於扣除強積金供款後的淨薪金大約港幣17,533元」。
13. 另外,除了於受僱公司(即YY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外,本席認為男方可於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獲得利潤。於原審時,其中一個法庭需裁定的議題是丈夫是否已就他的經濟狀況作出完全及誠實的披露(見該判案書第33段)。本席於該判案書第35至38段作出分析,裁定丈夫並沒有全面坦誠和及時披露他的經濟狀況,法庭因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斷,有關的推斷就是本席認為他有能力支付法庭所頒令的贍養費金額(見該判案書第69段)。而法庭所頒令的每月須支付的金額,是經考慮雙方的所有因素,可見丈夫在上訴理由擬本的第1點並沒有合理勝訴機會。
14. 就丈夫的上訴理由擬本的其餘4點,全部屬於原審命令頒布後才發生及/或可能發生的後續事件,或家人離世的情況,又或是其個人主觀願望或感受,不能成為原審案件的上訴理據。
15. 另外,本席認為於考慮到丈夫在上訴理由擬本的第2點及於支持誓詞的內容,可見丈夫於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有決策權,與合夥人商議後可選擇結束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從原審中可見,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是有盈餘的公司,而丈夫可於公司獲得的利潤,可見該判案書第54至59段。
16. 就丈夫於支持誓詞內表示就該判案書的該命令第(7)項提出上訴,不同意他須支付妻子所有附屬濟助申請的一半訟費,本席必須指出,於該判案書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但丈夫並沒有於14天內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所以有關命令已轉為絕對命令。就算考慮丈夫的申請,本席亦不認為有任何合理勝訴機會,原因是法庭一般考慮訟費歸於訟案中,詳細分析見該判案書第72段。
逾期上訴許可
17. 就本席於2025年3月26日頒下的該判案書,丈夫理應於28天內,即2025年4月23日或之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丈夫於2026年3月20日才提出申請,共𨒂遲了11個月。丈夫於申請內完全沒有提及𨒂遲申請的理由。
18. 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於妻子的反對誓詞中,妻子指出於頒下判案書後,丈夫每月僅支付港幣3,000元,遠低於命令中所規定的金額(共港幣12,000元)。妻子遂展開執行命令的法律程序。妻子於2025年6月3日以傳票方式申請扣押入息令(「該扣押入息申請」),丈夫於2025年6月16日存檔了經濟能力陳述書(表格一)。其後,妻子於2026年3月12日獲法庭提供入息來源的核實證明書,並隨即為該扣押入息申請排期聆訊。妻子表示,若法庭批准丈夫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將對她造成嚴重的經濟壓力及不公,並導致不必要的訟費及時間消耗。
19. 本接納妻子的講法,倘若給予延期上訴,會對她造成不公平之處。更重要的是,如上文的分析,本席不認為丈夫的申請有合理機會得直。
20.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拒絕給予丈夫逾期上訴許可。本席亦不認為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頒予上訴許可。所以本席撤銷丈夫的申請。
訟費
21. 就訟費而言,法庭一般考慮訟費歸於訟案中。就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由於本席撤銷丈夫的上訴許可申請,他理應支付妻子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金額,則由聆案官評定。妻子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這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由何葉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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