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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3/2017
[2018] HKDC 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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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蕭啟業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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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添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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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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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涉及0.76克「冰」毒及0.98克「冰」毒,及另外一項控罪。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同意案情,被定罪。控方申請將另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3. 在一次臥底行動中,一名女臥底警員透過微信認識了被告人。兩個月後,被告人邀請女警員見面。期間,被告人免費給一包「冰」毒(0.76克)予女警員。
4. 五天之後,他們再見面。被告人以200元賣了一包「冰」毒(0.98克)給女警員。
被告人的背景
5. 年37歲,為搬運工人,與女友及一名兒子(17歲)同住。他有4次紀錄,不類同,對上一次紀錄為2013年,即五年前。
量刑
6.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7. 辯方呈上兩宗案例協助法庭:—
(1) HKSAR v Yeung Kam Chun(CACC 427/2004);
(2) HKSAR v Tsang Chi Wah(CACC 383/2009);
本席也考慮了另一件案例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
8. 就販運「冰」毒,根據Ching一案,上訴庭作出了量刑指引,由微量至10克的刑期為3年至7年。
9. 但在Yeung一案中,原審法官就販運1.59克「冰」毒採納了兩年作為量刑起點。上訴庭稱販運少量「冰」毒,法官不需要硬性採納3年作為量刑起點,對於少量「冰」毒而言,法官有酌情權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10. 在Tsang一案,涉及1.07克的「冰」毒,上訴人有三次相類同紀錄,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3年。
11. 本案案情涉及兩項販運「冰」毒罪,分別是0.76克及0.98克。被告人沒有類同紀錄,且對上一次是五年之前,所以比較起Tsang一案量刑可以再調低一些。
量刑起點
12. 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案例。
控罪三(涉及0.98克「冰」毒)
13. 本席採納2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扣減後定為監禁20個月。
控罪一(0.76克「冰」毒)
14. 本席以2年零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18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
15. 法庭考慮到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的刑期中的6個月需與控罪三的刑期分期執行,即20個月監禁再加多6個月,合共26個月監禁。
16.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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