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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 1/2022
[2022] HKCFI 24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1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22年第MB0068(D)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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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申請人) |
甄雅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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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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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答辯人) |
陳少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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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C & L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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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2年6月2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8月5日 |
判 決 書
引言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仲裁官呂惠芳2022年4月22日的裁定/命令,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 被告人曾聘用申索人為清潔工,於其所承辦的清潔服務合約-將軍澳健彩社區會堂工作,每月薪金$3,600.00,每星期工作6天,每天工作3小時。申索人的受僱期由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即34個月)。
3. 申索人於2021年11月4日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落案,向被告人追討未支付的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遣散費及被不合理解僱的補償。該科曾為雙方提供調停服務,惟未能解決有關爭議。申索人於2022年1月19日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提交申索書,向被告人申索未支付的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遣散費,總額$9,117.60。
討論
4. 根據香港法例第453章《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31(1)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牽涉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5. 再者,除了仲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仲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6. 在日期為2022年6月16日之「聆訊撮要」,仲裁官有以下記錄:
「仲裁處的分析
10. 仲裁處在聆訊期間向雙方指出他們就申索項目所存在的爭議之處,並向雙方解釋《僱傭條例》下有關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遣散費的規定。在核對雙方所提交的紀錄下,申索人確認在疫情期間的個別月份沒有上班但仍獲工資共約$20,000.00。
雙方協商
11. 雙方在聆訊期間表示希望以$1,000.00和解。仲裁官指如雙方達成和解,有關協議須為自願、完全及最終,而雙方不得向對方再提出申索。仲裁官遂指示休庭,讓雙方自行協商。
12. 案件交予仲裁處副案務主任處理和解事宜,副案務主任協助草擬、解釋及見證雙方簽署和解協議。申索人並即時透過仲裁處收悉被告人提交的和解款項$1,000.00。」
7. 申請人在本聆訊時確認了以上記錄正確。但覺得自己當日一時糊塗,錯誤地接受了被告人的和解建議。
8. 本席認為,在處理有關聆訊時,仲裁官沒有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9. 申索人一方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牽涉法律問題」的要求。
總結
10. 經考慮過申索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仲裁官之裁定/命令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她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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