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進傑(第二被告人)
[2023] HKDC 552
DCCC 445/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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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第二被告人與另外兩名男子共同被控一項搶劫罪。
答辯
2. 第二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案發在元朗的一條後巷,於凌晨時份,第二被告人與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接近一名單身女子,其中一人手持約60厘米的木條,第三被告人要求女子交出背囊。在驚慌下,女子將背囊及手提電話交給第三被告人。背囊內有5萬元現金和一些個人物品。他們逃離現場,事後逐一被捕。
第二被告人的背景
4. 他現年18歲,犯案時為16歲。他於內地出生。於2009年,隨母親來港定居。於小學時,被診斷患有讀寫障礙症。學業未能跟上。升到中一時,學業成績差,要重讀,亦經常擴課,最終綴學。做過一散工,認識了一些不良朋友,亦曾干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感化。之後干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被判往勞教中心。
量刑考慮
5.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的求情; (3) 教導所報告; (4) 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以及他以往的刑事紀錄。
(1) 本案案情;
(2) 辯方的求情;
(3) 教導所報告;
(4) 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以及他以往的刑事紀錄。
6. 另外,本席考慮了辯方呈上的案例:—
(1) Mo Kwong Sang v R [1981] HKLR 610 (2) R v Chung Man Kit [1990] 1 HKC 87 (3) AG v Yau Wing Hong [1995] 3 HKC 95 (4) HKSAR v Wong Tsz Hin [2013] 1 HKC 239
(1) Mo Kwong Sang v R [1981] HKLR 610
(2) R v Chung Man Kit [1990] 1 HKC 87
(3) AG v Yau Wing Hong [1995] 3 HKC 95
(4) HKSAR v Wong Tsz Hin [2013] 1 HKC 239
7. 在Wong一案中,被告人(16歲)使用一把刀行劫兩名14歲的受害人。他被判4年2個月監禁。經上訴後,上訴庭認為對於少年罪犯,更新亦屬於一個選項,不應排除,最終被改判教導所令。
本案案情
8. 本席認為本案雖屬夥同搶劫罪,但只是展示一木條,以恫嚇之用,沒有襲擊受害人,而受害人也沒有受傷。
9. 本席也考慮到第二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而教導所報告亦建議他進入教導所接受嚴謹及有規律的訓練。
10. 在衡量過監禁以及更生的原則,本席認為教導所令是恰當的。
判刑
11. 本席判處第二被告人往教導所,接受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