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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00/2022
[2022] HKCA 11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2年第10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9年第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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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2 charging orders absolute granted in the High Court Action Number 16850 of 1998 (HCA 16850/1998) and in the Court of Appeal Civil Appeal No. 36 of 2012 (CACV 36/2012) both dated 17th January 2018 over the Defendants Property as per the 1st Schedule Hereto (“The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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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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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2 charging orders absolute granted in the High Court Commercial Action Number 42 of 2004 (HCCL 42/2004) dated 11th April 2018 and in the Court of Appeal Civil Appeal No. 101 of 2007 (CACV 101/2007) dated 10th May 2018 over the Defendants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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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Order 50 Rule 9A of the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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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Section 25A of The High Court Ordinance (CA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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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原告人 |
SKK (H.K.)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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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原告人 |
SK KAKEN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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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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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 告人 |
TSUI PO H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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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tsui po che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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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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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書面陳詞日期 : |
2022年4月13日、4月27日、5月3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22年8月11日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 2021年6月10日,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下稱「陳法官」)經2021年5月25日的聆訊後,頒布判案書([2021] HKCFI 1676),應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以下合稱「原告人」)的申請,就他們已取得的押記令,頒令強制出售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以下合稱「被告人」)的物業(除非被告人在28日內付清判決債項)。
2. 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因欲提出上訴而向陳法官申請2021年5月25日聆訊的錄音謄本,陳法官批准向被告人提供聆訊錄音光碟,費用170元。被告人沒有領取光碟;於7月2日,再次向陳法官申請索取錄音謄本;7月6日,陳法官拒絕批准給予錄音謄本。
3.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以傳票就陳法官一系列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包括2021年7月6日拒絕給予錄音謄本的判決。該傳票於2021年10月22日進行聆訊,於10月28日陳法官頒布判決書([2021] HKCFI 3219),駁回申請,撤銷傳票。
4. 被告人於2021年11月3日向法庭申請2021年5月25日及10月22日的聆訊錄音謄本。陳法官於翌日回覆,認為被告人所擬提出的上訴無需要聆訊謄本,但可獲提供聆訊錄音(光碟)。
5. 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CAMP 508/2021),就陳法官於2021年6月10日至10月28日所作的一系列判決或命令(包括上述7月6日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
6. 2022年1月4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就CAMP 508/2021作出以下指示:
「2. 倘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需要引用聆訊謄本以支持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他們亦可把有關的書面聆訊謄本(由法庭提供的版本)收納在申請文件冊內。他們必須根據《實務指示4.1》第46段製備另外一個文件冊,把他們提出的爭論點有關(參看上訴理由擬本)的書面聆訊謄本摘錄納入該文件冊。」
7.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再次致函法庭,申請2021年5月25日及10月22日聆訊的錄音謄本。2022年1月10日,陳法官拒絕該申請,並敦促被告人領取兩次聆訊的錄音光碟。
8. 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以傳票就陳法官1月10日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3月2日,陳法官頒布判決書,拒絕給予上訴許可([2022] HKCFI 619)。
9. 2022年4月13日,被告人於上訴法庭存檔傳票。該傳票表面上要求就陳法官2022年3月2日判決獲許可提出上訴,但實際上應被視為是就陳法官於2022年1月10日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分析
10. 由於法庭程序在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期間受疫情影響導致延期,因此被告人是次申請並沒有逾期。本庭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基於書面陳述,裁定有關申請。
11. 由於該判決為非正審判決,被告人需要先獲得原審法庭或上訴法庭批予上訴許可,才可就該判決提出上訴申請: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1)條。而法庭亦須因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才可批予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
12. 正如原告人指出,被告人已藉於2021年11月10日存檔的傳票(CAMP 508/2021),就陳法官有關2021年5月25日的聆訊錄音謄本的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並包括陳法官在HCMP 934/2019作出的其他命令),CAMP 508/2021的上訴程序現仍在進行中,未有裁決。被告人現就該聆訊謄本,再次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屬重覆申請,並不恰當,亦屬濫用程序,故此申請應被撤銷。
13. 此外,陳法官亦早在2021年6月份,批准向被告人提供2021年5月25日聆訊的錄音光碟,但被告人並沒有領取光碟。陳法官亦已早在2021年11月份通知被告人可獲得2021年10月22日的聆訊錄音光碟,但被告人也沒有領取該光碟。被告人要求獲取兩次聆訊過程的全部謄本,但並未能證實有此需要。
14. 被告人依賴《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2(b)條規則的規定,作為上訴依據。該規則指明:
「12. 上訴時的證據(第5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凡上訴涉及任何事實問題,除上訴法庭或單一名法官另有指示外,在下級法庭錄取的關於該問題的證據須以下列方式提交上訴法庭席前:
(a) 如證據是藉誓章錄取,交出該誓章的真實文本;
(b) 如證據是以口頭方式提供,提交正式速記紀錄謄本的有關部分,或如法官或法官曾表示若有上訴提出其紀錄已屬足夠,則為提交其紀錄的文本一份,或以上訴法庭或單一名法官所指示的其他方式提交。」
15. 有關的兩次聆訊是以書面陳詞方式並附加口頭陳詞補充,聆訊中並沒有任何證人提供口頭證供,故此第12(b)規則並不適用。
16.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月5日的指示也並不構成上訴理由,正如陳法官在2022年3月2日判決書第4段指出,該指示說「倘若」被告人需要引用聆訊謄本才可把「有關」謄本收納在申請文件冊內。這指示並不證明被告人需要引用聆訊謄本來支持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
17. 被告人在上訴理由擬本聲稱:
「8. 從陳靜芬法官頒下『判決書』([2022] HKCFI 619)內所論述的內容,完全是陳法官個人在原本案件(HCMP 934/2019)內,從正審至拒絕上訴許可的判決,陳法官完全是在濫用職權,對被告人在正審時的反申索,全部置之不理,不作任何審訊,完全是失職的行為,「謄本」真正是上述所言的事實證據。」
18. 有關被告人的反申索,陳法官已在2021年6月10日的判案書第32至39段解釋為何她不接納反申索作抗辯理由。被告人並未能指出為何他們需要聆訊錄音謄本來支持他們的上訴。
19. 陳法官已經清晰地以書面作出判詞,被告人並無提供任何論據,以支持或指出獲取該聆訊的「全部」謄本,可以幫助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20. 陳法官的命令的性質屬於案件管理命令,本港案例清楚確立,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就案件管理決定。本庭認為被告人完全未能提出任何有些微勝算的上訴理由,也沒有其他因要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給予上訴許可。
總結
21. 因以上理由,被告人的傳票應予撤銷,被告人並須支付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數額評定為33,050元。
22. 鑑於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規則第(8)款,命令被告人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此裁定。
| (林雲浩) |
(周家明)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由曾約瑟律師行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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