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CC 55/2025
[2026] HKCFI 6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5年第55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
2026年2月3日 |
| 判刑日期 : |
2026年2月3日 |
| 判刑理由書日期 : |
2026年2月3日 |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一共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企圖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118(1) 及159G條。
2. 被告人於2025年2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其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原定於2026年2月3日及2026年7月31日至8月14日分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及審訊。
3. 2025年12月24日,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書面通知法庭被告人將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而控辯雙方亦已同意將餘下兩項「猥褻侵犯」罪交由法庭存檔。就此,本席於2026年1月5日頒令將2026年2月3日的案件管理聆訊改為聽取對控罪的答辯及判刑。
4. 今日,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基於被告人認罪,他被裁定「企圖強姦」罪罪名成立,而本席亦命令兩項「猥褻侵犯」罪由法庭存檔。
案情撮述
5. X是一名年約42歲的女士。2023年1月,X遷入新界荃灣某分隔單位居住,與被告人為鄰居,兩人案發前互不認識。
6. 2023年5月31日,X正值經期。約凌晨12時,被告人拍打X的單位鐵閘,並在X開門後以粗言穢語向X表示他想和X進行性交,X聽到後立即關門。不久後,被告人再度拍打X的鐵閘,並在X開門後再次向X提出同樣要求。正當X關上鐵閘時,被告人用力推開鐵閘並強行進入X的單位,X嘗試呼救及阻止被告人,期間二人發生肢體推撞。
7. 被告人其後捉住X雙臂,將X拖入房內並把X推倒在一張雙層床的下層。被告人開始脫去自己的所有衣物,X害怕被告人會傷害她,因而嘗試反抗並向被告人說「不」。
8. 被告人要求X撫摸其陰莖,X因不想被侵犯而故意用手擠壓被告人的陰囊並拉扯其陰毛,以使其疼痛。期間被告人多次因疼痛而推開X的手,但及後又繼續指示X撫摸其陰莖。被告人亦曾要求X讓其陰莖放在X的胸部之間,但X回應指被告人觀看太多色情物品。被告人的陰莖一直未有勃起。
9. 被告人接着和X一起坐在雙層床的下層並觀看電視數分鐘。被告人之後脫去X的短褲及墊有衛生巾的内褲,並將X推倒在床上。被告人繼而壓着X,以雙手撫摸X的胸部,其後用兩隻手指插入X的陰道。X感到疼痛及大叫,並扭動其身體以作反抗。
10. 被告人對X說想進入其下體,X拒絕。由於X不想被強姦,因此決定幫被告人按摩頭部以轉移其注意力。其後被告人將X推倒在床上,以全身壓着X,用雙腿分開X的雙腿,並用雙手撫摸X的胸部。被告人又用兩隻手指插入X的陰道,X大叫疼痛並扭動其身體以防止被告人的手指進入其陰道。
11. 及後被告人嘗試將其陰莖插入X的陰道並在X的外陰摩擦他的陰莖,全程沒有使用安全套,但未能勃起及插入。被告人繼而坐起來並向X道歉。被告人其後穿回衣服,約於凌晨4時自行離開X的單位。
12. 同日早上約7時,警方拘捕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作出招認。案發後,法醫檢查顯示X的兩邊乳房及四肢均在事件中被造成瘀傷。
13. 本席曾考慮要求控方安排評估X的心理創傷,但因為X不願意參與評估而未能獲取一個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報告。
求情陳詞
14. 黃大律師在求情陳詞中指出,被告人現年27歲,在中國内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學程度,於2016年隨父親、姐姐和弟弟從内地移民來港與母親團聚。被告人的父母均從事地盤工作。
15. 到港後,被告人入讀本地中學,及後於2018年升讀廣州暨南大學的建築系。因家境關係,被告人的父母只能負擔一半學費,其餘由被告人兼職地盤散工以支付。然而,因經濟困境及對建築學失去興趣,被告人於2020年停學回港,在地盤從事散工一職。
16. 2022年11月,被告人獨自搬入案發單位旁的另一分隔單位,在案發前與X互不相識。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7. 黃大律師亦呈遞四份精神科報告予法庭考慮,當中顯示於2023年6月,被告人被診斷為有嚴重性格和適應問題,但沒有特定之精神病診斷。於2024年12月,被告人的診斷被修訂為精神分裂,但其精神狀況在藥物治療下得以穩定下來。精神科醫生 (Dr. Lam Ho Yin) 亦指出,被告人於案發時的行為似乎與其不正常的信念 (abnormal beliefs) 無關。黃大律師陳詞指由2025年9月中開始,被告人已無須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已被轉送到赤柱監獄還押至今,而被告人現在亦每天服用醫生處方的藥物。基於現有的報告及資料,黃大律師認為本席現階段無須再索取更多專家報告,而代表控方的顧大律師就這議題保持中立。與黃大律師商討後,本席接納黃大律師的意見。
18. 黃大律師邀請法庭作出以下的考慮:
(1) 罪行過程中被告人沒有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器;
(2) 被告人沒有捆綁或約束受害人;
(3) 被告人沒有射精;及
(4) 被告人沒有使用遠超犯案所需的武力。
19. 另一方面,黃大律師接納本案有以下比較嚴重的情節:
(1) 被告人與受害人互不相識;
(2) 案件發生在受害人的寓所並歷時約4小時;
(3) 被告人強闖受害人住所、捉着其雙臂進行拖拉及多次將其推倒在床上;
(4) 被告人曾以身體壓着受害人,亦曾多次把手指插入受害人的陰道内;
(5) 被告人將其陰莖放在受害人的外陰上摩擦,但因未能勃起而沒有插入;
(6) 受害人的胸部及四肢均有瘀傷;及
(7) 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
20. 黃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企圖強姦」罪的判刑,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須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作考慮。黃大律師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戴宜男 [2006] 1 HKLRD 468 一案,指出「強姦」罪的一般量刑基準不少於5年監禁。
21. 黃大律師亦呈上四宗與本案類近的上訴法庭案例以供本席參考[1]。四宗案件均為「企圖強姦」案,當中涉及被告人襲擊受害人及沒有使用安全套,而四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7年半至9年監禁。
22. 黃大律師邀請法庭在考慮上述案例及本案案情後以不高於7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最後,黃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是在案件管理聆訊前1個月及審訊前7個月表達認罪意向,故25%的認罪扣減是恰當的。
判刑
23. 正如上訴法庭於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uet Hung [2014] 3 HKLRD 304 一案中指出,「企圖強姦」罪的罪責可與「強姦」罪相乎,甚或更重,要視乎案情而定。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涉及多項加刑因素。被告人於深夜時分強行進入X的單位內。期間,被告人曾使用武力與X發生肢體推撞。雖然X多次反抗並向被告人表明不同意,但被告人仍然要求X撫摸其陰莖,並用雙手撫摸X的胸部,及用手指插入X的陰道,令X感到疼痛。被告人亦用其陰莖於X的外陰磨擦,並嘗試插入X的陰道,而當時X正值來經,但只因被告人不能勃起而未能成功性交。被告人整個過程沒使用安全套,而整件事情歷時約4小時,導致受害人受驚,其胸部及四肢亦受到瘀傷。
24. 黃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沒使用武器,沒捆綁受害人及沒有射精等等,本席認為均並非減刑理由;相反地,若被告人有作出該些行為,量刑起點應更加上調。
25. 考慮到上述的案情及加刑因素,並小心參考過辯方提出的陳詞及案例之後,本席認為以7年4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是適合的。因被告人在現階段認罪可獲得25% 認罪扣減,本席把量刑起點下調至66個月,即5年6個月監禁。
26. 基於案情嚴重,本席不認為被告人的個人因素及求情理由構成任何恰當的減刑理由。因此,就著這項「企圖強姦」罪,本席判處被告人須面對刑期為5年6個月的監禁。
控方: 由律政司外聘顧佩芳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翁余阮律師行延聘黃潤華大律師代表
[1] HKSAR v Qasir Jahanger [2019] HKCA 1448;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uet Hung [2014] 3 HKLRD 30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良炫[2014] 3 HKLRD 132;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Yun Leung [1999] 3 HKLRD 2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