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75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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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4年6月3日下午約9時15分,警察發現被告在葵涌一幢公共屋邨的5樓升降機大堂形跡可疑,於是警察上前表露身份及截查,他的身上有兩條鎖匙。
2. 被告被押到同一層的506室搜屋,這是被告的住所,被告的枕頭底有一個膠袋,內有8個透明膠袋,藏有共42.63克氯胺酮的95.25克粉末。他睡房內的木柜中有一個電子磅和一疊透明可再封膠袋。
3. 被拘捕及警誡下,他承認該批氯胺酮是用來賣錢的。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他承認剛在午後從一名男子手上以$6,000購買該批毒品,待他賣完毒品後才付款,他並按該人指示拿到該個電子磅及該疊透明可再封膠袋。他將毒品分為8包,每包賣$1,500。他的家人全不知情。
4. 警察估計該批毒品巿值$11,240。
個人背景及求情
5. 被告現年23歲,中三程度,被捕時為散工,月入約$10,000,父已去世,家有母親及一姊一妹。他有多項刑事紀錄,但沒有販毒前科。干犯本案是因為想揾快錢。
判例考慮
6. 上訴庭在律政司 訴 許守城 [2009] 1 HKLRD 1案例就販運氯胺酮的量刑定出指引,涉及10至50克者刑期為4至6年監禁。
本案判刑
7. 本席以5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8個月,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