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76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68號
---------------------
---------------------
| 出席人士: |
蔡天安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李定匡先生,由M/s Alan Ho & Co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2]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第二項控罪)。
2. 2015年6月6日下午,警察在新界元朗教育路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在他身上搜到兩條鎖匙。他帶警察到教育路68號兆豐樓4字樓的一個劏房單位,用剛搜獲的鎖匙開啟鐵閘及木門。房內有一張睡床,被告的女友正在睡覺,警察在睡床底抽屜內搜獲以下物品:
(1)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固體的毒品(後知為內含11.1克氯胺酮的13.6克固體;
(2)兩個電子磅;
(3)78個可再封口膠袋。
3. 被拘捕及警誡下,他說氯胺酮及磅均是他用來“撈嘢用”的,與其女友無關。其女友亦否認知情。
4. 房內的衣柜裡有一個紙盒,內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膠袋內有69個載有可卡因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後知為內含共7.25克可卡因的16.44克固體)。
5. 在警誡下,他說可卡因是用來賣錢的,與其女友無關。其女友亦否認知情。
6. 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說:
(1) 三天前他用800元買該包氯胺酮;
(2) 兩個電子磅及78個膠袋是他用來秤氯胺酮的;
(3) 可將氯胺酮分成14至15小包,每包1克;
(4) 他售出兩克氯胺酮得到200元,每克賺40元,即共賺80元;
(5) 若售出全部氯胺酮可賺500元;
(6) 三天前他用7,000元買該批可卡因;
(7) 每克會賣250元;
(8) 若售出全部可卡因可賺7,000至8,000元;
(9) 他在上址居住已有三個月,租金是3,500元;
(10) 他管有上址唯一的鎖匙;
(11) 他每次吸服0.2克氯胺酮。
7. 警方估計內含氯胺酮的13.6克固體的巿價是1,740.80元。內含可卡因的16.44克固體的巿價是$17,213。
個人背景及求情
8. 被告現年30歲,中四教育程度,有一項不類同刑事定罪記錄,他本任職汽車美容兩年,2015年初公司生意走下坡,他擔心失業,開始吸毒,2015年5月公司結業,他變成失業之餘,女友更被診斷患有婦科病,需付手術費。他在情急之下犯案。
9. 家人、女友及前僱主呈上求情信,反映他的品格不壞及有責任心。
10. 李大律師求情時指有部分氯胺酮是被告自用的。
量刑指引
11. 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者的刑期為4至6年監禁(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販運可卡因10克或以下者的刑期為2至5年監禁(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
12. 若有部份毒品是自用,量刑基準可下調10%至2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2012] 2 HKLR 1116)。
本案判刑
13. 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信納有部份毒品是被告自用,量刑基準定為4年6個月,被告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除此別無求情因素,刑期是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