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2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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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為1.44克「冰」毒。
2. 案情透露:警方人員在被告人住所外把他截停及帶返住所進行搜查,其後發現7個透明膠袋,內藏危險藥物,也有1個電子磅和36個透明膠袋。
3. 在警誡下,被告人聲稱涉案的「冰」毒是供自己使用,與他人無關。有關證物送到化驗所化驗後,證實是「冰」毒,重量是控罪所指的份量。
4. 被告人現年22歲,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販毒,被判戒毒所令。法庭把案件押後,以索取被告人的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人是有毒癮的人,適合判戒毒所令。
5. 辯方律師在求情的時候主要指出被告人有毒癮,而且願意到戒毒所接受戒毒。本席考慮過所有情況、本案的求情理由、戒毒所報告的建議,判處被告人戒毒所令兼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