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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1/2018
[2018] HKDC 15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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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盧芍悅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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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俞律師行律師俞仲安先生,代表被
告人 |
| 控罪: |
[1] 經營煙窟(Keeping a div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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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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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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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經營煙窟」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於2018年4月6日晚上,警方持搜查令突擊搜查涉案單位,單位之間隔為一客廳、兩房、一廚房及廁所。而於單位內搜出52包載有內含9.6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12克混合劑,市值為9,792港元。
3. 除此之外,亦搜到:—
(a)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上述52包(膠包裝)危險藥物的混合劑;
(b) 一個盒,載有7支未使用過的針筒;
(c) 一卷錫紙;
(d) 一些六合彩彩票;
(e) 一個打火機;
(f) 一張剪裁過的紙及一根剪斷的飲管;
(g) 一個電子磅;
(h) 一些膠包裝及膠紙;
(i) 一把剪刀;
(j) 一個計算機;
(k) 一張“數紙”;及
(l) 一個盒,載有現金港幣7,690元。
4. 警誡下,被告人稱:“我係呢度Keeper,喺度賣白粉比人喺度食,賺少少錢姐。”
5. 而於錄影會面亦道出,她負責開門及售賣毒品給顧客,每粒海洛英售300港元。從2年前已開始做“Keeper”,每天工作24小時,1日工資1,200元,而工資則從販賣海洛英得益中所取。
求情及判刑
6. 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和家中各人已沒聯絡。被告人過往有13項定罪紀錄,6項和毒品有關,但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紀錄。
7. 律師指被告人自15-16歲起已染上毒癮,多次定罪亦因毒品所致,而本案亦是因為要賺錢以支持其吸食毒品習慣而犯下本案。
8. 律師指,經今次還押及在獄中得到了信仰,已醒覺,望可真正從新做人。本席亦希望被告人真的可兌現她對自己的承諾。就販運之控罪,控罪2涉及海洛英,根據相關量刑指引至10克內,應為2至5年監禁。
9. 本席亦看不到任何原因偏離相關之指引,而本案涉及9.60克海洛英,非常接近10克,即使以5年作起點亦不足為過,但本席聽過律師之求情,特別是未達10克,望法庭不要以5年作起點及被告人有毒癮,有一些是自用的。考慮了這兩點後,本席以4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控罪2,判處38月監禁。
10. 就控罪1而言,本席參考劉紹豐一案[1]。此案之控罪和本案相同,亦是涉及海洛英,份量為11.68克與本案十分接近,而毒窟罪則在一酒店房間內發生,而法庭以2年起點,及其中8個月和另一控罪分期執行,上訴庭亦確認此為合適刑期。另外,律師亦確認這控罪一般之量刑起點為1至2年,而本案之毒窟亦非小規模形式運作,參考了劉紹豐一案,本席亦以24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判處16個月監禁。
11. 最後,本席考慮了總刑期原則,而亦參考劉紹豐一案後,控罪1其中8個月監禁與控罪2分期執行,即共判監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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