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CFI 2326
HCCC 45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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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被控以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員裁定罪名不成立,而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指,被告人在2017年8月9日的凌晨5時35分,在旺角上海街被警員截停,在他身上搜出危險藥物,相關的危險藥物就係27.3克的「冰」毒。
就管有危險藥物的判刑起點,法庭參考了陸大律師所呈交的案例,相關的法律亦沒有爭議性。
就本案所牽涉的毒品份量,法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考慮了判刑起點之後,法庭須要考慮分發毒品的潛在風險。在這件案件,第一,你有販運藥物的紀錄;第二,在凌晨時分在旺角管有有關危險藥物,法庭認為潛藏風險頗高。就此而言,法庭認為,就潛藏風險,應該將判刑起點係由18個月上調9個月至27個月。
但法庭接納陸大律師的陳詞,由於你在較早的階段已經向律政司表達會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所以刑期應該獲得充份的三分之一扣減,所以法庭將判刑由27個月減至18個月,就本案判處18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