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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0/2021
[2022] HKDC 3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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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謝英權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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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im & Company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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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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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非民居。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上址為一間售賣流動電話的店舖。事發當日晚上9時許,店員關上店舖捲閘,但沒有上鎖,在閣樓晚膳。翌日凌晨12時半,店員發現捲閘半開,店內玻璃櫃失去一些二手流動電話,於是報警。經點算後,確認失去37部二手流動電話,總值37,570元。
4. 店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店外徘徊,又在玻璃櫃附近逗留。店主翻看閉路電視,認出被告人是以前一名熟客。
5. 同日,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上址偷去6部流動電話拿去賣。
被告人的背景
6. 他年46歲,未婚。沒有工作,依靠綜援維生。他獨居,父母已逝,多年沒有與姊妹聯絡。
7. 被告人有10次刑事紀錄,其中1次類同。
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
8. 報告顯示被告人在2006年因一宗交通意外受傷,身心受損,令他失去工作能力。於2016年開始接受精神科服務,診斷為持續性抑鬱症,催眠藥依賴綜合症。他於2017年開始沒有往覆診,直至2020年才恢復覆診。
求情
9. 辯方指出被告人是在一時機會下犯案。同時一直受到精神病困擾,希望法庭從寬處理。
量刑
10.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非民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
(4)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1. 就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為2年半的監禁。
12. 本席考慮了辯方的求情,認為店舖的閘是拉下並關上的,只是沒有鎖。本席不接納,屬於機會主義者而犯事。
13. 另外,雖然被告人受到精神病的困擾,他卻在3年間沒有往覆診,而期間也不斷干犯其他罪行。本席認為辯方提出這兩點未能構成減刑因素。
14.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以2年半(即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判刑
15.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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