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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6/2022
[2023] HKDC 7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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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許珉諾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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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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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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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 2021年10月31日晚上約10時40分,警員28047在九龍旺角巡邏,在通菜街20-22號達明大廈外截停被告人搜查,發現被告人近左腋外套下面位置藏有以下物品:一個煙盒,載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16支手捲香煙,載有共1.8克草本大麻;及一個口罩,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2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有2.81克可卡因的共2.96克固體。
3. 警員28047又在被告人身上發現以下物品:兩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157元;及一張荃灣西如心酒店4922號房匙卡。
4. 晚上約10時45分,警員28047拘捕被告人施行警誡,罪名為“販運毒品”。被告人表示“呀sir,啲毒品拎嚟自己食” 。
5. 除了荃灣西如心酒店4922號房,被告人還有另一個住所,位於荃灣老圍村130號。
6. 黃博士在日期為2021年11月23日的政府化驗師證明書,證實上文所述危險藥物的成分。
7. 涉案危險藥物市值港幣3,357.20元,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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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 |
數量 |
平均市值 |
市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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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本大麻 |
1.8克 |
港幣196元/克 |
港幣35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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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卡因 |
2.96克 |
港幣1,015元/克 |
港幣3,00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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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港幣3,357.2元 |
8. 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9. 被告現年32歲,離婚人士,被捕時報稱運輸工人。被告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2項和本案同類,包括2016年及2021年的「販運危險藥物」。被告是慣犯,悔而不改。
減刑陳詞
10. 馬大律師指出被告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被告表示悔意。馬大律師援引案例,並提出量刑基準看法,希望法庭能考慮較低刑期。
量刑
11.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若毒品被成功出售,不知會毒害多少個家庭,因貪圖賺取「快錢」或經濟困難而犯案也不是減刑因素。本案涉及的毒品合共淨重2.81克的「可卡因」及1.8克草本大麻 。
12. 根據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同樣適用於販運可卡因。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販運2.81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約34個月監禁。
13. 根據AG v Chan Chi Man [1987] HKLR 221,販運2,000克草本大麻的量刑基準不高於16個月監禁。本席同意辯方主張本案草本大麻只有1.8克,無需為此把刑期上調。但是被告是慣犯及在保釋期間犯事,本席加刑5個月至39個月,扣減認罪的1/3後為26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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