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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4/2024
[2025] HKDC 21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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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藍凱欣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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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漢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律師事務所延聘,及李衍欣女士,由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以義助服務形式,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至 [8]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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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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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本案原有八項控罪,都是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
2. 開審前,控方撤銷控罪一,審訊只關乎控罪二至控罪八。
3. 控罪二指控被告人在2023年3月4日從PW1的公司盜走兩個手袋,又分別在控罪三2023年3月5日、控罪四2023年3月6日、控罪五2023年3月10日下午四時許、控罪六2023年3月10日下午六時許、控罪七2023年3月19日和控罪八2023年3月20日從PW1的公司盜走一些手袋,但控方起初未有弄清這幾次被盜走的手袋數量。
4. 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 2023年3月4日,被告人在控罪二從PW1的公司偷走至少兩個手袋(證物P4和P6);(B) 2023年3月5日,被告人在控罪三從PW1的公司偷走至少六個手袋(證物P5、P7、P9、P11、P14和一個Hermes手袋);(C) 2023年3月6日,被告人在控罪四從PW1的公司偷走至少四個手袋(證物P3、P15、P17和一個Chanel手袋);(D) 2023年3月10日下午四時許,被告人在控罪五從PW1的公司偷走至少八個手袋(證物P8、P10、P12、P16、兩個Chanel手袋、證物P20和手袋A);(E) 2023年3月10日下午六時許,被告人在控罪六從PW1的公司偷走至少兩個手袋(手袋B和手袋C);(F) 2023年3月19日,被告人在控罪七從PW1的公司偷走七個手袋(證物P18、P19、P21、手袋B、手袋E、手袋F和一個Chanel手袋);(G) 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在控罪八從PW1的公司偷走八個手袋(證物P1、P2、手袋G、手袋H、手袋I、手袋J、手袋K和一個Hermes手袋)。
案情簡介
5. 丘女士(PW1)經營一間手袋買賣公司,叫熹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熹瑞」)。公司的辦公室連貨倉位於九龍中心707室(下稱「707室」)。
6. PW1和被告人自2016年起成為親密男女朋友,被告人在PW1的公司並無任何職務或股份,但有707的鎖匙。
7. PW1在2023年2月底和被告人分手,但被告人仍管有707室的鎖匙。
8. 2023年3月21日,PW1在公司找不到一個手袋存貨,她向員工鄭小姐(PW2)查詢後,懷疑是被告人取走該手袋。
9. PW1點算存貨,發現不見了九十多個手袋,總值約三百萬元。她聯絡被告人,對方起初在電話中否認,但後來在另一通電話中改說沒取走PW1所指那麼多手袋,並答應回來解釋一切。
10. 2023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來到707室,PW1用手提電話秘密錄下兩人的對話。被告人在對話中認錯,說自己只是取了二十多個手袋,他答應想辦法找錢回來解決PW1現在因為少了貨而引起的財困。
11. PW1最終在2023年4月27日報警。
12. PW1根據自己所作的調查,引領警方到三間二手店去尋找失物,當時僅能認出二十一個失去的手袋(證物P1至P21)。到PW1在庭上作供時,她比對失去的手袋編號和二手店的部分單據,認出另外十一個失去的手袋(手袋A至K)。
13. PW1對被告人偷走的三十八個手袋其中三十五個,估價為一百四十多萬元,另有三個則因為編號問題,未有確實估價。被告人將那三十八個手袋都賣到二手店,得到七十多萬元。
14. 警方在二手店只找回其中二十一個手袋,即證物P1至P21。
案底
15. 被告人在2008年有一次盜竊紀錄,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求情
16.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51歲,有大學程度,並曾有高薪職業。他被還押前與父母同住,是家中經濟支柱,每月會給家用數萬元。雙親年事已高,身體不好,需人照顧。
17. 律師說,被告人所服務的公司在案發時需要資金週轉,因此被告人拿取PW1公司的一些手袋去賣,以獲得金錢為自己所服務的公司作週轉。
18. 律師說,被告人於2023年3月一個月內一共七次取走PW1公司的手袋,算是有計劃犯案,但談不上精心策劃。他亦是獨自犯案,沒使用爆竊工具,犯案過程中沒有令人受驚。
19. 律師指,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的情況。
20. 律師說,被告人過往只有一次盜竊紀錄,那是十多年前的事,他當時偷取別人數萬元,被法庭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21. 律師說,被告人取走的三十八個手袋雖然價值不低,但並非同類案件中失物價值最高的情況,而被告人的父母已給了PW1 300,000元現金,被告人自己也給予與PW1幾萬元。律師還提及被告人的父母將一個新界的士牌照的三分一權益轉讓了給PW1。
22. 律師說,一般的入屋犯法罪若不涉及民居處所,判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當然法庭可因應案中的特別情況而將起點提高。律師說,即使法庭認為被告人連續犯上本案的七項罪行,偷取的手袋價值不菲,整體判刑亦不應過高。
23. 律師說,被告人在2023年3月4日至20日其中六日合共七次(當中3月10日一天內兩次),非法入侵PW1的公司取走手袋,每罪的性質相同,他希望法庭將七項控罪的刑期頒令全部或大部分同期執行。
24. 被告人取去的三十八個手袋,其中三十五個由PW1估值為一百四十多萬元,另有三個則未有確實價值。律師說,即使PW1能夠賣出該等手袋,也未必可以獲得最高價值。
25. 主控官說,警方只找回其中二十一個手袋,但被告人賣了給二手店,二手店不肯交回給PW1。雙方如何解決該等手袋的問題,目前未有定案。
26. 至於未能尋回的十七個手袋,其中十四個估值為441,500元,另有三個則未能估值,主控官叫法庭頒令被告人賠償PW1 441,500元。他說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45,190元,後來亦把100,000元交到法庭作擔保金。
27. 辯方律師同意法庭可以將被告人被捕時身上的45,190元賠償給PW1,但他說那100,000元保釋金是被告人的父母交出來的。
28. 律師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他說已吸取教訓,請求輕判。他的父母則寫信為他說情。
判刑
29. 被告人和PW1是多年情侶,在2023年2月底分手。被告人在該年3月4日至20日內一共七次偷走PW1的公司的手袋,證實有三十八個。PW1對該三十八個手袋其中三十五個的估值為一百四十多萬元,另有三個則未能估值。被告人將那些手袋低價賣給二手店,得到七十多萬元。
30. PW1經營貴價手袋買賣多年,做出一點成績,但被告人偷走她的部分存貨,令她陷入經營困境,PW1沒有合適的貨物供應客人,被人追貨或追款,備受困擾。
31. 警方只找回其中二十一個手袋(證物P1至P21),PW1對這二十一個手袋的估值為大約一百萬元,但被告人將它們賣斷給二手店,現在二手店未肯把手袋交回給PW1。
32. 關於被告人的父母在2023年3月底給了PW1 300,000元,而被告人後來也分別給了PW1三萬元和兩萬元。不過,被告人當時欠PW1很多債項,他作出上述支付時只說明那兩萬元是給PW1作手袋錢的。即使法庭把被告人給PW1的另外30,000元和他的父母付出的300,000元也當作是手袋損失的部分賠償,PW1在案中還是損失不菲,她因為缺貨缺錢而引起很大的經營困難。本席現決定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作出部分賠償命令,將被告人被捕時身上的45,190元和他交來法庭的100,000元保釋金都賠償給PW1。
33. 被告人七次盜走PW1的財物,是處心積慮的犯法行為,他在審訊中誣蔑PW1說謊去陷害他,更是無恥的表現。他毫無悔意。本席認為控罪二至控罪八每項的量刑基準應為30個月監禁,而七罪的總量刑基準則應為48個月監禁。不過,基於上文第32段所說的各項數目賠償,與及法庭現在作出的進一步賠償令,本席打算把被告人的整體刑期最終減去3個月,成為45個月監禁。本席為此將控罪八原本的30個月監禁減為27個月監禁,其餘的六項控罪則仍然為每罪判監30個月。
34. 雖然七項控罪的受害人都是PW1的公司,但被告人在2023年3月4日至20日其中六日內一共七次入侵該公司去盜取合共三十八個手袋,七項刑期不能全部同期執行。本席以控罪八的27個月監禁為基礎,頒令控罪二至控罪七每項刑期其中3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八的27個月監禁都分期執行,七罪的總刑期便是4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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