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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5/2018
[2018] HKDC 16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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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莊文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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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美蓮律師行律師余美蓮小姐,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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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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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2. 案情指,於2018年4月24日晚上約7時25分,在元朗鳳琴街一帶巡邏的警務人員看見被告人在鳳群街公園內攜住一個黑色提包,四處張望,形跡可疑,所以將被告人截查,並於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搜出二十九個膠袋,載有後來被政府化驗師證實為內含10.2克氯胺酮的共14.1克固體,亦從他的銀包內搜出現金港幣8,500元及在他身上搜獲三部流動電話。
3. 被告人隨即被警務人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及警誡,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說「我都係賣啲『K仔』畀人賺下錢。」
4. 涉案毒品當時的市值約為港幣8,291元。
5. 被告人剛滿26歲,未婚,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在案發時任職髮型師,平均月入15,000元,與祖父居於元朗一個公屋單位。被告人出生後不久被父母拋棄,之後一直由祖父母照顧,祖母在八年前過身之後,被告人一直與祖父同住,並負責年逾70歲及患有嚴重糖尿病的祖父的供養及家居日常開支。被告人因為不善理財,消費過度,令自己入不敷出,以致向財務公司舉債,但是又無力清還,遭到這些公司追討欠債時所作出的滋擾,令到他及祖父非常困擾及擔心。在這些情況下,被告人在不良朋輩誘使下,為賺取快錢而干犯了今次的罪行。雖然被告之前被告知販運涉案毒品會得到3,000元的報酬,但被告人並未收取分文。
6. 在干犯本案前,被告人從未犯事,對今次犯下的大錯,被告人在致本席的求情信中表示深感後悔,愧對家人,尤其是是他的祖父,對今次犯錯,被告人甘願受罰,並稱以後不會再犯事。
7. 被告人雖然自小被父母離棄,但有幸有愛惜他的祖父母照顧,應該加以珍惜,就算因為理財不善而陷入財困,欠債纍纍,亦不是以身試法的藉口。被告人有一技之長,應該加以利用,幫助自己及家人改善生活環境,而不是靠走捷徑,搵快錢,作出犯法的行為。
8. 根據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所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判刑應為4至6年監禁。本案所涉的氯胺酮的份量是10.2克,本席認為4年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扣減後的刑期是32個月。姑念被告人初犯,本席再給予他1個月的扣減。
9. 故此,被告人就本案被判監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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