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31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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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5月24日
出席人士:
林少明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家颿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現年19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任職髮型屋。在2008年7月被告曾干犯盜竊被罸HK$1,500。被告過往犯事行為與本案控罪性質不同。
2. 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3. 販運氯胺酮,自2008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 案,最新的量刑指引是販運10克以下的販毒者應被監禁2至4年,而販運10至50克的販毒者應被監禁4至6年。
4. 案中無資料顯示被告正在售賣或處理他身上管有的氯胺酮。根據專家意見氯胺酮的常人一般每次口服劑量約為450 mg而以鼻孔吸吮劑量約為250mg(參考許守城 [2009] 1 HKLRD 1,第92段)。被告管有12.73克,可供常人約28劑的口服劑或50劑的鼻服劑。
5. 被告雖向警員表示他打算與朋友周家爵分享他剛購買得來的12.73克氯胺酮,但案中無資料顯示被告打算把多少份量的藥物留為已用。
6. 「Equity is equality」。如法院無確實証供反映被告的個人自用食量,較為寬鬆的處理方法是兩者平分。本席打算採納以 6.3克為被告分給周家爵的份量而6.43克為被告的自用份量。本席判被告監禁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