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DC 848
DCCC 539/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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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所有辯方的求情陳詞已經考慮。被告現年40歲,案發時35歲。他已婚,育有兩名年幼的女兒。他是居住內陸深圳的人士,職業是銷售經理。他並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2. 本案牽涉之俗稱「黑錢」約七百萬元。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指,300至600萬的「黑錢」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經考慮後,本席採納4年多,即50個月的量刑起點。
3. 因應雙方就住加刑的幅度所提出的陳詞及資料,本席同意並沒有複雜之處,所以最終只加刑20%(即五分之一)。50個月加20%(五分之一),即60個月,等同5年監禁。被告不認罪,本案並沒有任何適用的扣減。
4. 本席把被告判監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