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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3494/2018
[2019] HKDC 11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34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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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8月2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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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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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背景
2. 這是一宗誹謗案件,原告人和被告人是姑媽和姪女關係,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
3. 綜合而言,原告人的案情是指被告人於2005至2017年間9次造謠誹謗原告人。
4. 本席於2019年4月16日頒下判決書,裁決原告人敗訴。
5. 原告人於2019年5月9日提出申請上訴許可,先後存檔兩份(分別是2019年5月9日及2019年8月6日)的誓詞。
法例原則
6.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63A條例,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原告人的理據
7. 原告人於兩份誓詞中提出的理據,總括而言,只是重複她在審訊期間已提出的證據及觀點。
8. 再者,本席認為原告人對法律理據有些混淆。
9. 例如,在庭上,原告人就其中一項誹謗指控(判決書中所指“借錢傳聞”事件)提出多項質疑,但原告人只是重複提出她從來沒有 “借錢走數”。
10. 原告人提出的是誹謗,指控被告人在家鄉散發謠言說她 “借錢走數”,所以,關鍵的問題,不是在於原告人事實上有沒有 “借錢走數”,而是在於被告人事實上有沒有散發這些謠言。
11. 本席在判決書上已清楚分析原告人的證據,認為原告人只提出傳聞證供,也沒有根據口述誹謗提出能夠計算的特殊損害,因而裁定原告人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誹謗。
12. 總括而言,原告人上訴的理據是她堅持在審訊期間所提出的證據是事實,而被告人證據是謊話,所以法庭應該相信原告人,不應偏幫被告人。
13. 但是,就判決書中裁決的事實爭議,原告人沒有具體提出任何理據支持這裁決是完全不合理,只是重複她在審訊期間已提出的證據和陳詞。
裁決
14. 根據本席以上的考慮,並不信納這宗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也不信納有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15. 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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