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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0/2021
[2022] HKDC 8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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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慧賢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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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耀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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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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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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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將《盜竊罪條例》第九條。
罪行詳情
2. 指被告人在2021年3月23日於北角英皇道41號A四舖大成找換店,與一名身份不祥的人,偷食港幣$3,857,500,這筆現金屬於萬寶找換有限公司的財產。
3. 第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處理或相信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25(1)及(3)條。
4.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盜竊罪成立。
案情
5. 萬寶提供傳統貨幣及虛擬貨幣買賣交易。
6. 陳愛樺女士是一名從事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買賣的中介人。萬寶與陳女士有多次成功的交易。
7. 2021年3月23日,陳女士通知第一證人(萬寶職員),有一名顧客出售500,000泰達幣,萬寶同意以港幣$3,865,000元購入,同時支付$7,500佣金予陳女士。
8. 當日中午,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帶同屬於萬寶的港幣$3,857,500前往對方指定交易的大成找換店作交易。
9. 控方證人到達後,被告人與阿廣出現。
10. 大成找換店是一間空鋪,鋪面有一道捲閘,沒有上鎖。被告從身上取出鎖匙,扮演開鎖。入舖後。被告在店内開燈,以及上閣樓開燈,從而確保沒有第三者在場。
11. 當控方證人將現金放在枱上,阿廣負責將紙幣放進點鈔機點算,被告負責把紙幣從點鈔機取出及用橡筋紮起,放入一個黑色袋內。
12. 點算完畢後,阿廣將戴有現金$3,857,500的黑色袋帶離大成找換店。並且向控方證人訛稱將該筆款項送往倉庫。
13. 被告留後,安撫控方證人,指稱阿廣把現金送往倉庫後,即將返回大成找换店。
14. 其後被告帶同控方證人前往倉庫,可是三人在街上漫無目的行走,三人返回大成找換店。當被告再次拉起捲閘時,他突然拔足逃離現場。
15. 第一證人追補被告,第四證人是一名市民,也加入追捕,在追捕過程中,被告向第四證人表示因為欠銀行債務而被追捕。
16. 第四證人並不相信被告的說話,因為追捕他的控方證人是一名肥胖,外型不似追數的人士。
17. 被告最終在停車場8樓停下,坐在椅子上,第四證人看守被告直至警員到場。期間第四證人聽見被告在電話中說:「X哥,我俾人捉著,走唔到。」
18. 阿廣從沒有返回大成找換店,該筆巨款現金$3,857,500直至現今仍未尋回。
被告背景
19. 被告犯案時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0. 現年29歲,未婚,與家人同住。被捕前,被告是一名地盤散工。
求情
21. 辯方遞交三件案例:—
(1)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指牽涉100萬至300萬元違反誠信之盜竊,量刑基準應該為監禁三至四年。300萬至1,500萬,監禁5年至9年。
(2)HKSAR v Sit Man Ying [2021] HKDC 610竊案金額為$3,321,726元,不涉及違反誠信因素,法庭採納四年三個月監禁為起點。
(3)HKSAR v 林穎德[2022] HKDC 512牽涉身為會計文員的被告,涉及13張支票,共偷取港幣$3,039,873元。法庭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適時認罪,減三分一,即是40個月監禁。基於被告犯案時是一名單親母親,前夫沒有提供經濟支持,子女年幼,法庭再寬減四個月,被告被判入獄36個月。
22. 辯方求情時指出本案不涉及破壞誠信,考慮到涉案金額,判刑幅度介乎4至5年之間。
判刑
23. 本席認同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
24. 本席同意辯方指出:—
(a)本案犯罪手法顯示有組織以及精密計算地犯案。
(b)同時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導致萬寶失去$3,857,500。
(c)犯案者至少涉及被告及阿廣。
(d)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有經濟得益。
25. 辯方同時指出被告人是其中的一名“foot soldier”。可是沒有被告人願意為$800元酬勞而參與其中,盜取這筆巨款的計劃便不會如期進行及實現。
26. 本席考慮本案案情屬於較為嚴重,罪行早有預謀,導致萬寶失去$3,857,500。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定於四年半。
27. 本案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刑期
28. 被告被判入獄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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