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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2/2024
[2025] HKDC 13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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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楊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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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藻玉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家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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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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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之被告曾國偉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有關案件之事實裁定及法律理據,已於之前在法庭宣讀,在此不贅。
2. 簡單來說,本案涉及一次交通意外,發生地點在銅鑼灣告士打道近景隆街處,該段路有七條行車線。被告當時在2023年7月11日,在凌晨三時許,駕駛一輛的士沿著告士打道左五線行駛,走向海底隧道方向。被告之的士與當時站在第五線之死者相撞,事後令她受到嚴重傷害,在醫生的推介,其家人同意之下撤除其維生設備後被證實死亡。
量刑
3. 這是一項涉及人命死亡的交通意外,雖然上訴庭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但大部分的案例都是指稱嚴重的交通意外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話,法庭應處以監禁,而刑期則視乎被告的刑責而定。在該路段駕駛者的前方視線並無任何阻礙,所以被告如果當時的駕駛是一個正常及合理的駕駛者的話,應該會見到受害人而及時停下。再者,被告當時的駕駛速度亦高於該路段的50公里上限,所以本席認為被告此案的案情應處以監禁。
4. 但另一方面,本席亦得接納當時的情況是死者與其男友爭吵,其間激動之下聲稱要自殺而多次衝出路面。而該路段平日交通極之繁忙,右邊設有圍欄,防止行人走入行車道,但由於左邊設有巴士站及其他商店,所以行人可以走入該段行車路。當時交通意外發生時是凌晨3時,根據的士內設的攝錄裝置,當時並無行人在馬路上,而交通流量亦極之稀疏。本席認為當時被告並無理由會預期有人走出馬路。
5. 總體而言,是次意外涉及導致一個年輕女子死亡。無論如何是一個悲劇。被告的駕駛方法令到一個年輕的生命夭折,這對死者的家人與及整個社會都是一個損失。但意外卻全非被告之過;被告沒有任何理由會懷疑會有人衝出馬路。本席亦觀察到當時路上的街燈雖然極之清楚,但到底有明暗區別,而當時亦有其他車輛在街上行走,被告當時亦可能會受到其他交通的影響而分心。總體而言,本席雖然裁定被告危險駕駛,但其罪責是相類控罪之中較淺,所以本席採納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被告的背景
6. 被告68歲,中三教育程度,自2007年退休後,任職私人司機。於2021年開始,以駕駛的士為業,現依靠每月退休金生活。被告已與妻仳離,但仍有撫養其離婚妻子。被告身體亦與其他大齡人士一樣,有不同的健康問題需要定期覆診。被告雖然在2019年有一刑事紀錄,但性質與本案並不相同。交通方面,他有一項不小心駕駛紀錄。
7. 本席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亦念及被告因為此案押後期間被還押,所以本席認為被告應受之懲罰已大部分抵償;因此本席認為這是一宗可以例外處理的案件,是故下令被告之4個月監禁,緩刑兩年。
8. 本席在此警告被告,兩年之內,要是被告干犯其他控罪,有關本席是次判定的緩刑會立時執行。
9. 另外,被告需要停牌兩年。被告亦需要參加駕駛改進課程。運輸署會發出通知書,在發出通知書日期起計三個月之內,被告需自行到運輸署安排參加駕駛改進課程。要是被告沒有遵從有關指令,警方可能另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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