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8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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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 被告人就兩項控罪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在案發當日的晚上,一名市民看見被告人在涉案的大廈外牆攀爬至6至7樓。他報警及繼續觀察,稍後被告人從窗戶進入了7樓一個單位。約20分鐘之後,被告人從該單位的窗戶爬出來,並沿水渠往下爬,直至平台。之後往隔鄰大廈沿水渠爬上天台。稍後警員在該大廈的出口位截停被告人,在其所攜帶的背囊內找到一些物品。
4. 其後,在該大廈找到兩個單位的戶主,他們分別認出該些物品屬於他們的財物。控罪(一)的物品價值約三萬餘元,而控罪(二)的物品價值約數千元。
被告人的背景
5. 被告人是一名中國內地人士,26歲。他以雙程證進入本港,他是一名工廠工人。他未婚,父母在國內居住。他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6. 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本案的案情,屬連環入屋爆竊,涉及兩個住宅單位; (2)辯方的求情各點; (3)被告人紀錄良好。
(1)本案的案情,屬連環入屋爆竊,涉及兩個住宅單位;
(2)辯方的求情各點;
(3)被告人紀錄良好。
7. 就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指引,其量起點為3年監禁。
8. 本案同樣涉及民居,就每項控罪,本席採納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有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刑期為兩年監禁。
9. 另外,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認為較恰當的做法是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中八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即合共兩年零八個月的監禁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