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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91/2019
[2021] HKCA 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49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7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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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LI JING JENNY (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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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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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張少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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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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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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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原告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廖法官」) 於2019年10月23日頒佈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 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2. 該判決書是關於原告人在2019年9月10日向黎達祥聆案官 (「聆案官」) 2019年9月10日頒佈的命令提出的上訴。聆案官的命令是 (一) 將2019年7月15日頒下要求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的暫准訟費命令變爲絕對命令;及 (二) 原告人必須支付她於2019年7月16日發出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之傳票的訟費給予被告人。
3. 廖法官在該判決書第6段中列出原告人的上訴欠缺理據的理由並撤銷了原告人對聆案官2019年9月10日命令的上訴申請。
4. 原告人於2019年10月23日存檔上訴通知書,提出對該判決書的上訴申請。其後,原告人於2019年12月19日存檔非宗教式誓詞,但誓詞内容是反對廖法官於2019年12月12日對該判決書訟費金額的簡易評定。於2019年12月23日,原告人再次存檔非宗教式誓詞,但誓詞内容是反對聆案官於2019年12月17日發出的評定訟費的暫准命令。
5.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19年12月31日針對原告人的上訴申請發出指示。指示稱,由於原告人的上訴申請是有關訟費的申請,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14(3)(e) 條,原告人必須先拿到上訴許可,否則不能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條規則及《實務指示4.1》第5段及第18段,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上訴許可申請一般應先向下級法院提出。因此,司法常務官指示原告人於2020年1月20日或之前,向下級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6. 原告人於2020年1月16日向廖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於2020年4月17日,廖法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7. 司法常務官於2020年4月29日再次作出指示,稱原告人可以就她的上訴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否則她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剔除。
8. 原告人並未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反之,她於2020年5月15日存檔了提出動議通知書,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針對廖法官於2020年4月17日拒絕給予她上訴許可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同時,原告人於2020年6月5日與2020年6月15日分別存檔書面陳詞來支持她的提出動議申請書。
9. 根據《香港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上訴庭可就在上訴法庭席前待決的訟案或事宜,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詞而裁定非正審申請。在審閲過本案相關文件後,本庭決定不舉行聆訊而根據雙方遞交的文件處理本次申請。
10. 關於原告人2019年10月23號存檔的上訴通知書,由於廖法官已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及原告人並未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其上訴通知書是無效的,故理應被剔除。同時,本庭亦考慮過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其内容亦屬於瑣屑無聊、無理纏繞及濫用法律程序。因此,無論如何,本庭亦會行使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剔除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1 Vol 1第59/3/6段。本庭因此頒令撤銷上訴通知書及本上訴。
11. 此外,很明顯,原告人的提出動議申請書也是無效的程序。因爲她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廖法官所作出的判決,在廖法官拒絕批准上訴許可後,如司法常務官所指示,原告人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而非提出要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因此,本庭命令撤銷原告人的提出動議申請書。
12. 本庭命令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本上訴及提出動議通知書的訟費,訟費的款額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需在本庭命令下達後7日内遞交訟費評定書。而原告人可在收到被告人訟費評定書後7日内遞交其反對陳詞 (不多於兩頁)。本庭之後會以書面形式評定訟費金額。
| (張澤祐) |
(朱芬齡) |
(區慶祥)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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