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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2/2022
[2023] HKDC 14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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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朱家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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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華先生,由W K To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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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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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8年,被告人何國良是香港一所銀行某分行的副經理。他在2018年5月11日冒簽一個久未有交易的帳戶戶口戶主的簽名,填寫通知書取消賬戶。在這個過程中,他更偷用其他銀行職員的僱員卡,批核該次交易。
2. 他把戶口的款項全部轉入其母親陳麗芳名下的戶口。於2018年5月12號,再將該筆款項轉入其妻子的戶口,之後分別於2018年6月及2018年11月分兩次把全部款項悉數轉入自己名下的賬戶。上述活動皆是透過被告偷用其他僱員的身分,批核該等交易。是次涉及的款項總共為849,891.38元。
3. 戶主於2018年8月29日從戶口提款時,才得悉賬戶已被取消,款項亦被悉數提走,於是報警。
4. 根據上述案情,被告人何國良被控一項「盜竊」罪。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5. 這是一項違反誠信及瀆職的行為,上訴庭就有關犯罪行為,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上訴庭在張美嬌一案(HKSAR v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指出,是次涉及偷竊的財產,應處之刑期為兩年至3年之間。
6. 本席就本案之案情,認為被告不但涉及違反誠信,更濫用職權。他更為了避開調查,把該筆款項調存入其母親及其妻子的戶口。本席決定採用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7. 被告在此之前,並無任何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8. 根據控方所提供之資料及被告之書面陳情中的陳述,被告被捕時46歲,在香港接受教育,並於美國遙距大學考取文學學士學位。他已婚,家庭美滿。父母皆有健康問題,有三名姊姊。他已婚二十四年,其妻為保險公司客戶服務部經理,二人育有一名16歲之兒子,被告一直有照顧家庭,及負責家庭開支。
9. 本席收到了多封求情信件,而被告亦親自來信表達他懊悔。其妻子、兒子、父母及其姊姊皆有來信,為其求情。但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濫用職權、違反誠信,他的行為直接影響了其僱主的商譽,亦令僱主蒙受損失,因為事後銀行得將全部款項歸還受害人。於2019年1月左右,被告已經安排將所有盜得之款項歸還銀行。
10. 被告的良好背景並非有效之求情理據。因為被告正是沒有案底,才得到銀行的信任,所以他有良好的背景正是他有能力及機會干犯是次控罪的主因。
延誤起訴
11. 但本席亦接納案件於2018年5月發生,而在同年9月左右,戶主已經發覺此事,但律政司在2022年3月8日才正式決定控告被告人盜竊罪。當然,本席明白在2019年,香港社會正面對一項前所未見過的政治動盪;警方及律政司都疲於奔命,無法調動人手以處理本案;但這點並非被告人之過錯。本席並不責難控方或警方在處理時候的延誤,明白他們未能及時處理此案是情非得已。但無論如何,被告人在2018年被捕之後,數年之後才正式被起訴,這段時間所受的壓力是可以想像的。雖然並非是任何人的過錯,但肯定被告人因為控告延誤,受到不必要的壓力。因此,本席認為公平的做法是在判刑方面,得予較大之折扣。
12. 正如前面所述,本席決定使用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在被告認罪之下下調至20個月。由於本案延誤及被告已經償還所有盜來之公款,所以本席分別就上述兩個情況,再減刑四個月。也就是說,被告就是次控罪,得服刑16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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