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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3/2021
[2022] HKCFI 22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501928 - 501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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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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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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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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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2年5月13日所作出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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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22年7月25日 |
| 判決日期 : |
2022年7月25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
2022年7月29日 |
判決理由書
1. 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1]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2. 這項申請針對他的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的不成功定罪上訴。控方指稱,申請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涉案路段上切向右邊行車線時導致他的貨車後車身撞上一直在右邊行車線的一輛的士。
3. 申請人不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2] (「裁判官」)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本席裁定他判處上訴得直,但駁回了他的定罪上訴。
4. 申請聆訊日,申請人沒有出席。之前,法庭於2022年7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信件,指他居住的大廈因污水情況,住戶須進行病毒檢測,故申請押後聆訊。顧及申請人於聆訊日之前應早已完成檢測,法庭同日回信告知申請人,申請聆訊如期於2022年7月25日進行。之後,法庭沒有收到從申請人以任何方式發出的進一步消息。在聆訊日,申請人也沒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法庭他不能出庭,和告知不能出庭的理由。
5. 故此,本席考慮了是否應在申請人缺席下處理這宗申請。本席考慮了申請人已交給法庭的所有相關文件,見不到申請人提出的事情顯示任何與案件的決定所涉的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在聽取答辯方沒有反對的陳詞後,本席決定,為免延誤,聆訊在申請人缺席下進行。在顧及了本席席前所有資料下,本席認為這樣的處理不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公,也沒違反公義。
6. 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和之後的陳詞中列出為涉案法律觀點可歸納簡述如下:
(一) 在無獨立專家作證提供專家口供證詞指證下,是否仍可判處被告人當時有不小心駕駛罪成;
(二) 在主控的控方案情描述出錯,控方證人作證時口供前後矛盾,裁判官裁斷陳述及判刑理由書出錯的情況下,將被告人定罪是否合符香港法例或案例;
(三) 在控方證物可靠性出現可疑時,法庭仍使用該證物作憑證將被告人定罪是否合符香港法例或案例[3];
(四) 控方證人沒有遵守法規,其證據仍被信納是否法律錯誤;
(五) 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是否構成法律錯誤;
(六) 裁判官在2020年9月22日在庭上陳述:「咁呢就住控方佢哋倚賴嘅事實喇,佢哋 (控方) 係有舉證責任喇,係去到毫無合理疑點嘅水平㗎。」[4],是否適合用於本案?
7. 就第 (一) 點,是否需要專家證詞,視乎案件的需要。在本案,原審時沒有專家證據,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主要來自對方的士司機和的士上的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在上訴時,申請人未能提出可讓他提出的專家證據成為新增證據的充份理由。
8. 第 (二) 至第 (五) 點都關乎事實爭議和裁斷。
9. 第 (六) 點所述的是已確立的法律原則。
10. 本席於考慮了申請人呈交的所有材料後,認為申請人沒有提出涉及本案的決定的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在沒有法律論點要證明下拒絕了發出證書。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巢景峯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缺席聆訊)
[1] 香港法例第484章。
[2] 關啟宇先生。
[3] 見上訴文件冊第65頁F - M。
[4] 見上訴文件冊第63頁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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