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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2018
[2018] HKDC 5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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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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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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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祥明 |
(第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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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祥站 |
(第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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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春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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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智信先
生,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 |
| 控罪: |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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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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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兩名被告均由律師代表,在本席前承認一同干犯兩項簡稱「爆竊」的罪名。
事發經過
2. 事實上,兩名被告份屬同村兄弟,均為中國內陸居民,來港原為觀光,但後來貪念發作,才準備工具(螺絲批、面罩等),遂於當日攀爬建築棚架,從外撬開窗戶,成功進入事發的兩個住宅單位,從中盜取控罪詳情所列出的贓物,唯離開時遭埋伏的警員截查,贓物起回。
求情
3. 第一被告現年38歲,已婚,育有一子一女,他在內陸以農務維生。
4. 第二被告現年19歲(事發時18歲),他單身,與母親同住。他是一名工廠工人。
5. 兩名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輕判,和兩項控罪的監期同期執行。
考慮
6. 就每項控罪,本席將採用一貫住宅爆竊案的36個月監期作為判刑起點,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後,監期將會變成24個月。
7. 兩項控罪雖同日干犯,但時間、肇事單位和受害者均有所不同,故兩判罰須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
8. 本席頒令:第一被告,就控罪一判以24個月監禁;控罪二同樣24個月,但當中只有3個月與控罪一的監期分期執行,故第一被告今天共判以27個月監禁。第二被告,就控罪一判以24個月監禁;控罪二同樣24個月,但當中只有3個月與控罪一的監期分期執行,故第二被告今天共判以2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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