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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956/2024
[2025] HKDC 9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4年第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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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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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梁智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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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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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天源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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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書面申請日期: |
2025年5月8及13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5月26日 |
|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5月2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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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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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申請人於2024年12月16日存檔傳票(「該傳票」),根據《區域法院規則》(「該規則」)第3號命令及《僱員補償條例》第14(4)條,要求法庭批准其逾期發出僱員補償申請。
2. 本席於2025年5月7日就該傳票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頒令如下:
(1) 該傳票被撤銷;
(2) 申請人於本案中的僱員補償申請被剔除;及
(3) 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於本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3. 申請人分別於2025年5月8、13及29日存檔信函及呈交書面陳詞以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並列明其理據(「該申請」)。
4. 答辯人於2025年5月26日呈交其反對陳詞。
相關法律原則
5. 該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訂明,任何法律程序的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即除了根據有關案件的特定情況以外,一般來說敗訴一方須負責勝訴一方的訟費,有關條文如下:
「(2) 區域法院在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如認為適合就任何法律程序(非正審法律程序除外)的訟費或附帶費用作出任何命令,則除本命令另有規定外,區域法院須命令該等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但如區域法院覺得就有關案件的情況而言,應就該等訟費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另作命令,則屬例外。」
[底線後加]
6. 該規則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列明法庭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考慮的事宜如下:
「(1) 區域法院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在情況恰當的範圍(如有的話)內,考慮 ——
(aa) 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
……
(e) 各方的行為舉措;
(f) 某一方是否已在其案件中局部勝訴(即使他並未全盤勝訴);
……
(2) 就第(1)(e)款而言,各方的行為舉措包括 ——
(a) 某一方提出或持續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提出爭議,是否屬合理;
(b) 某一方持續其案件或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之作出抗辯的方式;
(c) 在申索中全盤或局部勝訴的申索人有否誇大其申索;及
(d) 在法律程序展開前以及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7. 該規則第62號命令第7(1)條規則亦訂明:
「(1) 凡在任何訟案或事宜中,某一方已或有人已代任何一方不當地或不必要地作出任何事情或造成任何遺漏,區域法院可指示不准予該一方關於該事情或遺漏的訟費,並指示任何由該事情或遺漏引致的其他各方的訟費,須由該一方付給其他各方。」
該申請的理據
8. 於該申請中,申請人反覆提出要求本席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理據為:申請人「因工作受傷,喪失體力/工作能力。需長期接受物理治療,負擔醫療費,加上沒有工作收入,所以沒有能力支付訟費」。並附上有關醫生報告、覆診紙、以往其僱主填報的薪酬報稅表及其獲批准傷殘津貼的文件等作為證據。
9. 然而,「沒有能力支付訟費或財務困難」並非該規則或任何法律條文中訂明的法庭行使訟費酌情決定權時應考慮的特定情況。
10. 此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當的訴訟舉措,亦沒有提出任何不當或無理的議題或指控或遺漏事宜,因此根據以上條文,答辯人作為勝訴方應得到敗訴方(即申請人)向其支付的訟費。
總結
11. 總括本案所有情況,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原因不按案件結果來決定訟費責任。故現下令將該判決書中所列的暫准訟費命令轉為絕對命令。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本案的訟費,並加上該申請的有關訟費。
12. 就採用簡易程序評定訟費金額,本席現指示訴訟雙方根據該判決書第39段所列,各自於限期內呈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Statement of Costs )及反對理由清單(List of Objections ),之後法庭會以書面形式評定訟費。
13. 本命令由答辯人代表律師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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