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HKDC 239
DCCC 619/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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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利浩賢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案情顯示,於2019年7月18日,受害女童當時的年齡是十一歲十一個月,往訪其認識其後通稱為「契哥」的被告人家中, 期間二人發生性行為。事後被告人獨自離開涉案單位,而受害女子亦匆忙離開。被告人在與受害人性交期間並沒有使用安全套。
3. 由於受害人年紀只有十一歲十一個月,所以法律上她不能同意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所以被告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等同強姦。
4. 此類案件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法庭在判刑時得考慮到有關法例的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少女;同時由於被告人犯法之時只有十七歲兩個月,所判之刑期得有協助被告人重過新生之效。為此本席先取得感化官所提供之感化官報告,以及懲教署所提供的報告。根據感化官報告,被告人來自工人家庭,讀書成績並不理想,曾接受職業訓練,但兩次參與職業訓練皆未能完成,他亦沒有穩定工作。是次干犯控罪是與其不正當對性的態度,不能自我控制,同時對守法觀念不妥當所致,感化官認為可以以感化方式處理。
5. 至於懲教署則認為由於被告人體質問題,不適合接受懲教署安排的勞教中心,較適合進入教導所。
6. 本席考慮過本案之案情,尤其考慮到被告人之年紀,以及受害女子只有11歲,認為處以感化會給予社會一個錯誤的訊息。反之懲教署所建議的教導所,可以提供適當之輔導之餘,亦有強制性的住院條件,所以比較適合反映案情的嚴重性以及被告人的情況。所以本席決定接納懲教署之建議,下令被告人得進入教導所接受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