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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8/2022
[2023] HKDC9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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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嚴康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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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健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15]勒索罪(Black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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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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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被告人於本席席前承認15項「勒索」罪[1],被栽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X案發時62歲,其中一項職業是當海鮮送貨員。
3. X當海鮮送貨員的職責包括把一箱箱魚交付大埔中心食肆,然後收回空發泡膠箱。X收回空箱後,通常會帶到八號花園附近公廁外面的花槽,用自來水清洗,等翌日上午交還給運魚貨車。
4. 2022年5月左右,X在大埔區執紙皮時結識被告人。被告人自稱“長毛”,X則把姓氏及工作地點告知被告人。
事件1(控罪1)
5. 2022年6月初,X在上述公廁外面清洗發泡膠箱時,長毛走近X,表示一個叫“肥婆”的人拍攝了X的相片,向警方舉報X偷政府水。X不知道肥婆是誰,但被告人表示已代X出席法庭聆訊,認罪後被判簽保守行為3年。
6. 被告人接着向X尋求補償,恐嚇X說:“罪就幫你頂咗,你唔俾錢補償我,我就打死你”。
7. X怕被告人真會打他,便給被告人港幣500元。
後續事件
8. 被告人其後每晚或隔晚都在八號花園附近等X。2022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接觸X共21次,每次都以幫X解決法庭案件為由,向X要錢作為補償。X被指盜竊,感到害怕,每次都屈服。被告人又恐嚇打死X,X也驚怕。
9. X每次(除了最後一次事件)都在紙上記下給了被告人多少錢,相關金額如下:
i) 2022年6月(確實日子不詳):
a) 港幣500元(控罪1);
b) 港幣1,500元(控罪2);
c) 港幣1,000元(控罪3);
d) 港幣600元(控罪4);
e) 港幣1,800元(控罪5);
f) 港幣500元(控罪6);
g) 港幣100元(控罪7);
h) 港幣1,800元(控罪8);
i) 港幣2,000元(控罪9);
j) 港幣2,000元(控罪10);
k) 港幣1,980元(控罪11);
l) 港幣6,000元(控罪12);
m) 港幣8,000元(控罪13);
ii) 2022年7月5日—港幣2,000元(控罪14);
iii) 2022年7月6日—港幣7,000元(控罪14);
iv) 2022年7月11日—港幣2,000元(控罪14);
v) 2022年7月12日—港幣3,000元(控罪14);
vi) 2022年7月13日—港幣2,000元(控罪14);
vii) 2022年7月14日—港幣1,500元(控罪14);及
viii) 2022年7月15日—港幣3,000元(控罪14)。
最後一次事件—控罪15
10. 2022年7月17日晚上11時50分左右,被告人向X要求港幣20,000元醫治腿患,又告訴X不要惹怒他,否則真的會打死X。X驚惶失措,交出身上僅有的港幣1,500元,被告人收下。
11. X回家後向家人披露整件事。案件報警處理。X總共支付被告人$49,780。
拘捕被告人
12. 期後,警方策劃秘密行動,在行動中,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說:“我都係無錢開飯,我先去呃人嘅啫”。被告人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確曾21次,以不同藉口向X要錢。他向X要的錢,全花在生活、娛樂及醫療開支上。
刑事定罪紀錄
13. 被告人有4項刑事紀錄,不雷同,最後一次刑事紀錄在2015年11月2日,就一宗「盜竊」罪被定罪,被罰款$2000。
求情
14. 被告人在案發時58歲,判刑時59歲。被告人在內地出生,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六。其後,他在內地任職貨車司機,然後於約1995年(約31歲)來香港。來香港之後,被告人不斷做散工。自案發後不久,被告人失去工作。
15. 被告人的父母已經離世。他在國內有兩名妹妹,分別40多歲,已婚。他在香港有一名弟弟,但是已經沒有任何接觸。
16. 被告人在1984年結婚,並於2013年離婚。他有一名兒子(約36歲)。被告人的兒子與前妻長居於肇慶市。
17. 雖然被告人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但該等罪行不牽涉勒索罪;而被告人的最後一次定罪與本案的案發時段相距已接近8年。
18. 被告人向法庭坦白承認該等控罪,大大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免卻受害人出庭作證,並充分顯示被告人的悔意。
19. 被告人希望法庭考慮以下求情因素:
i) 在所有案發時段,被告人均是單人行動。他沒有任何同黨。
ii) 被告人沒有直接或間接表示自己有黑社會背景、沒有利用任何與黑社會相關的名稱或標誌犯案;其犯罪手法也沒有黑社會活動的標記。事實上,受害人沒有認為被告人是來自黑社會。
iii) 被告人沒有對任何人(包括受害人)使用實際暴力或破壞行為,也沒有攜帶任何武器犯案。
iv) 被告人的犯案行為沒有對公眾(除受害人外)造成任何滋擾。
v) 被告人犯案手法簡單。
20. 被告人犯案原因出於經濟壓力。被告人被捕時在警誡下已坦白供稱「都係無錢開飯先去呃人」。
21. 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全程合作,坦白承認有干犯該等控罪,而且作出更詳盡的解釋。
22. 除了生計的問題,被告人補充在案發時段,他因為血液受感染,確實有醫療開支需要。由於被告人當時並未打足防疫針,所以不能到公立醫院,只能看私家醫生。被告人因此為就着所需要的醫藥費,愚蠢地干犯該等控罪。
23. 被告人明白以上都不是犯案的藉口。被告人只是想表達他並非把金錢用作滿足私慾的揮霍或任何娛樂目的,而是為了生計。
24. 再者,被告人明白他的貪念對其他人及自己有着莫大的影響。
25. 辯方依賴HKSAR v Fong King Choi[2]一案中的判刑原則。
26. 參考Fong King Choi 的判刑, 雖然本案的案情(次數及金額)比Fong King Choi嚴重,畢竟(i)被告人犯罪手法較為簡單、而且(ii)被告人犯案沒有任何三合會成份、或者(iii)導致任何實際的人身傷害或物品的破壞,所以被告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以較為接近Fong King Choi的21個月監禁作為每條控罪的量刑起點。
27. 鑑於本案所牽涉的罪行均於較接近的日期(2022年6月至7月)發生,被告人懇請法庭在判刑時考慮所有控罪的整體性,將大部份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28. 最後,基於被告人適時認罪,被告人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其1/3 刑期扣減。
法例
29. 「勒索」罪沒有判刑指引。因每宗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不同,在判刑時,法庭一般須審視整體情況及犯罪者的整體刑責。
30. 辯方呈上Fong King Choi 一案,在該案,上訴人獨自前往一間7-11店舖,稱自己是拖地,收取保護費$100。上訴庭對於本類控罪的判刑考慮,有以下觀察:
“ 26. In cases of an extortion demand of money, the factors bearing on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include: (1) the nature and amount of the demand; whether the demand was for a one-off payment or regular payments; (2) the nature and circumstances in and by which the demand was made; whether the offender acted alone or with others; whether the demand was made on a single occasion or on repeated occasions; whether there was actual or threatened violence to a person or damage to property; whether there was an expressed or implied triad connection; whether it was part of a sustained campaign of intimidation against other victims; and (3)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demand and the effect on the victim; whether the victim yielded to the demand for extortion money and whether any loss was suffered.
…
29. Nonetheless, it needs to be stressed that this sort of behaviour will not be tolerated and will be visited by appropriate punishment. … offenders of this type of criminal conduct must realise that the courts take a serious view of it, even at its lowest level.”
31. 最後,上訴庭認為該案是同類案件中較輕微,以21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後判刑14個月。
3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賢集[3]一案中,沒有勒索和任何涉及三合會前科的上訴人,與另一名同謀向報紙攤檔勒索金錢不遂時,以可口可樂弄濕攤檔的報紙。該案的案情不涉及黑社會背景和暴力等因素,是要求一次性的保護費,並非定期支付的保護費,上訴庭認為量刑基準應為3年監禁。
判刑考慮
33. 在本案,本席同意辯方所述,被告人單獨行事,每次勒索都是要求一次性的款項,沒有直接或間接表示自己與黑社會有關,沒有對任何人使用暴力行為,(除了受害人外)沒有對公眾造成滋擾,和手法簡單。
34. 但被告人在一個多月期間,21次向X索取金錢,金額由$100至控罪15的$20,000不等,最終受害人在一個多月內支付了$49,780。考慮受害人的工作背景,在那一個多月內,他必然受到很大的心理和財政壓力。雖然本案沒有涉及黑社會,但被告人在干犯控罪1後,短時間內再作20次勒索,案情嚴重。
35. 考慮每項控罪的金額,本席就控罪1會以24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 2- 11, 每項控罪會以30個月為量刑基準, 控罪12和13會以33個月為量刑基準, 控罪14和15會以3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36. 細心考慮被告人求情說話,除了即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被告人需要錢支付醫藥費,並非一個干犯控罪的原因。因此,扣除三份一折扣後,每項控罪判刑如下:
i) 控罪1: 16個月;
ii) 控罪2: 20個月;
iii) 控罪3: 20個月;
iv) 控罪4: 20個月;
v) 控罪5: 20個月;
vi) 控罪6: 20個月;
vii) 控罪7: 20個月;
viii) 控罪8: 20個月;
ix) 控罪9: 20個月;
x) 控罪10: 20個月;
xi) 控罪11: 20個月;
xii) 控罪12: 22個月;
xiii) 控罪13: 22個月;
xiv) 控罪14: 24個月;
xv) 控罪15: 24個月;
總體量刑
37. 考慮各控罪在不同時間發生,歷時1個多月,針對同一受害人,和總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總刑期36個月是適當的,因此本席頒令控罪1 - 11 同期執行;控罪12-15同期執行,其中16個月與控罪1-11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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