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02/2011
HCCC10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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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13.21克氯胺酮。
2010年9月4日傍晚近六時,被告人經羅湖管制站入境,在海關大堂綠色通道被關員截查,在他攜帶的啡色紙袋內,發現兩袋涉案的氯胺酮。被告人承認替一名不知名男子送毒品到上水火車站附近的士站旁的汽水機,那男子會給他150元車馬費。後來,被告人協助海關人員進行監控遞送行動,但沒有人出現接收毒品。根據海關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為二萬八千元。 被告人犯案時十七歲零八個月,現在十八歲多,未婚,沒有犯罪紀錄。他受教育至高中,現在仍是學生,原本會繼續到工商資訊學院讀汽車維修證書課程。被告人父母在他4歲時離婚,他主要跟外公、外婆居住,但父母仍對他十分關心。 本席已看過被告人和家人呈堂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十分後悔,會在獄中進修,家人對被告人一向非常關心,指他的行為尚可接受,只是心智未成熟,容易受人利用,對被告人今次犯案,家人都十分心痛。被告人承認去年暑假結識有毒癮的女朋友,再經她誤交一些不良份子,受他們唆擺而犯案。 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本案共涉213.21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刑期應為監禁6至9年。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被告人為錢犯案,沒理由寬大,他犯案時雖然只十七歲餘,但不是減刑的理由,不過他協助海關進行監控遞送行動,從來再進一步提供資料,雖然沒有成功拘捕任何人,本席會考慮酌情減刑。現在以七年零十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八個月;他協助海關,再減刑四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十一個月。
2010年9月4日傍晚近六時,被告人經羅湖管制站入境,在海關大堂綠色通道被關員截查,在他攜帶的啡色紙袋內,發現兩袋涉案的氯胺酮。被告人承認替一名不知名男子送毒品到上水火車站附近的士站旁的汽水機,那男子會給他150元車馬費。後來,被告人協助海關人員進行監控遞送行動,但沒有人出現接收毒品。根據海關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為二萬八千元。
被告人犯案時十七歲零八個月,現在十八歲多,未婚,沒有犯罪紀錄。他受教育至高中,現在仍是學生,原本會繼續到工商資訊學院讀汽車維修證書課程。被告人父母在他4歲時離婚,他主要跟外公、外婆居住,但父母仍對他十分關心。
本席已看過被告人和家人呈堂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十分後悔,會在獄中進修,家人對被告人一向非常關心,指他的行為尚可接受,只是心智未成熟,容易受人利用,對被告人今次犯案,家人都十分心痛。被告人承認去年暑假結識有毒癮的女朋友,再經她誤交一些不良份子,受他們唆擺而犯案。
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本案共涉213.21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刑期應為監禁6至9年。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被告人為錢犯案,沒理由寬大,他犯案時雖然只十七歲餘,但不是減刑的理由,不過他協助海關進行監控遞送行動,從來再進一步提供資料,雖然沒有成功拘捕任何人,本席會考慮酌情減刑。現在以七年零十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八個月;他協助海關,再減刑四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十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