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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2023
[2024] HKDC 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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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耀添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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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展平先生帶領徐儷心女士,由何小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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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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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
1. 被告人否認一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控罪如下:
罪行陳述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罪行詳情
楊秀香於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在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所持名下的一個綜合帳戶(包括號碼為415-0-045586-2、415-1-054495-7及415-1-054500-7的帳戶)內多於一筆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與稱為 “謝培芬” 的女子及 “方” 姓的女子串謀處理該財產。
B. 控方案情
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2. 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即「Hon Tak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HTIL」),於2009年4月29日,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為一間有限公司。
3. 亨達代理人有限公司從2009年4月29日至2011年1月4日期間是HTIL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東。
4. 於2011年1月4日,林漢奇女士被任命為HTIL的唯一董事,並於2011年1月5日成爲唯一股東。其後,林漢奇女士於2011年1月6日辭去了在HTIL的職務。
5. 被告人於2011年1月6日被任命為HTIL的唯一董事。
6. 於2011年1月7日,林漢奇女士的HTIL股份全部轉讓給被告人。被告人自2011年1月7日開始,是HTIL的唯一股東。
7. 於2012年6月27日,HTIL的註冊營業地址改為香港北角英皇道406-408號康威大廈1樓15室。
8. 自2011年1月7日開始,被告人一直擔任HTIL的唯一董事和是HTIL的唯一股東,直至HTIL於2021年被註銷。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MSO」)
9. HTIL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17日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MSO」)。
HTIL的渣打銀行戶口
10. 於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為HTIL在渣打銀行(香港)(「渣打銀行」)開設了一個綜合戶口(「HTIL綜合帳戶」)。
11. HTIL綜合帳戶涵蓋3個戶口,即:
(a) 港元往來戶口(戶口號碼:415-0-045586-2);
(b) 外幣儲蓄戶口(戶口號碼:415-1-054500-7);和
(c) 港元儲蓄戶口(戶口號碼:415-1-054495-7)。
12. 被告人是HTIL綜合帳戶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13. HTIL綜合帳戶(包括上述3個戶口)由2013年5月21日開始運作,直至2014年7月14日被終止運作。
被告人稅務事宜
14. 於2013-2014年至2017-2018年的課稅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被告人是受僱於醫院管理局,為一名高級服務醫生。根據她提交的個人入息稅報表,被告人在2013-2014年至2017-2018年度各年的入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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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年度 |
個人入息款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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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 |
港幣 $1,551,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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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 |
港幣 $925,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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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 |
港幣 $738,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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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 |
港幣 $755,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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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 |
港幣 $315,713 |
被告人被捕
15. 於2019年3月30日,PC13894於香港國際機場拘捕被告人。
稅務局的紀錄
16. HTIL在2013-2014年課稅年度至2019年8月7日期間,稅務局沒有收到HTIL的報稅表及HTIL沒有繳付任何稅款。
涉案金額
17. 被告人與謝培芬及方小姐串謀在14個月(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內處理三個銀行戶口,其一戶口是多筆入帳合共港幣13,062,855.66元,多筆出帳合共港幣14,176,755.47元,其二戶口是多筆入帳合共美金31,895,801.66元,多筆出帳合共美金32,019,069.64元,其三戶口是入帳出帳各一筆為港幣600,000元。
結論
18. 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三個銀行戶口內的是黑錢,被告人與二人串謀處理涉案三個銀行戶口內的黑錢,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背景及求情
19. 被告人在1945年在印尼出生,現年7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一年前丈夫去世,大女兒未婚,二女及三女嫁往新加坡。被告人在1960年到中國讀高中,在1969年畢業於福建華僑大學,繼而在福建任職婦產科醫生,在1976年31歲時來香港定居,協助丈夫開設中醫診所,在1991年通過香港西醫執業牌照考試,接受培訓一年半後,在1993年在東區醫院任職精神科醫生,在2017年全面退休。
20. 被告人患有高血壓及抑鬱症,曾有輕生念頭。本席並不認為這是減刑因素。
21. 被告人犯案時(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是68歲。辯方援引 Secretary v Wong Hong Leung [2010] 1 HKLR 226 指法庭會就年老時才初次犯案的被告人減刑。本席同意這適用於本案被告人。
22. 被告人沒有獲取任何利益或報酬,案情也沒有加刑因素。本席同意。
23. 辯方要求本席考慮緩刑監禁。本席認為就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均沒有判處緩刑的基礎。
本案判刑
24. 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68歲才初犯而須入獄,本席減刑4個月,刑期是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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