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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8/2022
[2023] HKCFI 7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18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4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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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陳書亭(CHAN SHU 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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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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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TCA MANAGEMENT SERVICE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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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3年3月6日 |
| 判決日期: |
2023年3月17日 |
判 案 書
1. 申索人針對勞資審裁處審裁官黃瑞珊2022年10月28日的裁決(裁決理由書日期2023年1月20日)及2022年12月2日的覆核裁斷申請上訴許可。
2. 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A)待通知金;(C)少付工資;(D)勤工獎;(F)午膳時間補薪;(G)8號風球期間上班補償。在聆訊前,申索人撤回 (B)欠薪及 (E)有薪年假。
背景
3. 申索人於2021年7月19日受僱於被告人廚房工作,2021年11月5日離職,是被解僱或自行離職和月薪金額存在爭議。
4. 申索人的案情指:
「2021年11月5日早上10時15分左右被新上任的大佬Chris無理解僱,其解僱理由是我不服從命令。當天我只是焗了6隻牛頭飽備用,但他說太多,不要焗。我向他解釋星期五和六都有很多客人吃及急要吃。於是他不接受本人之解釋就向我大聲吼叫:『你而家即刻換衫離開,如果你再唔走,我再減你人工減到1萬元。』於是我只有離開了。我當天即時交還制服給分店女負責人。」
5. 被告人反申索待通知金。被告人所有相關證人已離職,所以沒有證人。
審裁官裁決
6. 由於被告人沒有證人,不能反駁待通知金申索,所以判申索人得直。但被告人指申索人的月薪已由港幣20,000元減至港幣16,000元。因此,代通知金數額視乎減薪是否有效而定。
7. 就更改合約一點,審裁官引述余大強 v 兆豐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2022] HKCFI 2360,原訟法庭歐陽桂如法官的判詞,意指合約可以非正式下增補或修改,問題是[另外一方]是否在沒有反對或依賴有關條款下接受。合約一方可以文字或行爲接受更改建議。原則上靜默並不構成足夠及毫不含糊的同意,然而,若在靜默並非含糊的情況下,則不撇除靜默和無行動構成某人意圖的傳遞。
8. 審裁官引述申索人案情所指廚房主管Chris大聲吼叫:「如果你再唔走,我再減你人工減到1萬元。」因此,審裁官信納申索人的職位已經被降,而被告人亦已發出減薪降職的信給申索人,申索人是知道自己被減薪的。減薪當然是需要雙方同意的,但申索人在減薪後的兩個月,仍然繼續工作至11月5日,所以,明顯地他是接納合約的變更。
9. 因此,審裁官裁定申索人的月薪由港幣20,000元減爲港幣16,000元,而待通知金數額是港幣16,000元而非港幣20,000元。
10. 就勤工獎一點,被告人呈上勤工獎政策文件:
「(1) 當月内並無任何遲到紀錄;或
(2) 當月遲到不超過3次而總計15分鐘以内,發放500元。」
11. 審裁官指出,從被告公司呈上的打卡紀錄D-3(29)-(30)可見,申索人9月份遲到5次共53分鐘,10月份遲到4次共308分鐘。申索人質疑公司電腦壞了,因而未能打卡,但出勤記錄顯示電腦如常操作,本席不相信打卡機壞了。假如壞了是不能打卡的,卻不會顯示有時遲到有時準時。因此,勤工獎申索予以駁回。
12. 審裁官裁定申索人的代通知金港幣16,000元可得利息,由作出裁斷當日起計,至實際支付日期爲止。
13. 其他各項申索,即(C)少付工資;(D)勤工獎;(F)午膳時間補薪;(G)8號風球期間上班補償駁回。
覆核裁決
14. 審裁官認爲申索人除了訟費一點,新增理據不支持其覆核申請,因此不予批准。
15. 就訟費而言,申索人指稱忘記了落案費及交通費,因此審裁官下令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訟費港幣126元,利息由覆核裁斷當日起計,至實際支付日期爲止。
擬上訴理由
16. 擬上訴理由如下:
「(1) 勤工不勝訴原因:她認為睇公司的電腦記錄,但電腦記錄是後期我再打入去的(系統好番之後再打卡,當然會遲左啦!)而被告亦於8月份補回我的勤工港幣500元(此為証據!)但審裁官不理會!
(2) 被扣減之人工共港幣8,000元不勝訴,她的理由是我繼續返工等同接受!但我從未簽過任何新合約。
(3) 訟費及利息無判給我!她說是審判官可以判俾或唔俾訟費(人工及時間及車費)。
(4) *公司之打卡系統是用Sim Card即手提電話網絡。
(5) *有時收不到訊號就會引致打卡系統及點餐停頓了,但審裁官不理會及不明白,正常是用電話綫及Lan線的。」
申索人澄清,第(4)*和第(5)*點是補充第(1)點的。
適用原則
17.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1)條規定:
「32.根據法律論點作上訴的許可
(1) 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
(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討論
18. 有關減薪一點,審裁官以英文引述余大強 v 兆豐的判詞,申索人不諳英語,不明就裏。本席在庭上以中文握要的翻譯。然而,以中文撰寫的判詞,應該以中文譯述案例要點。
19. 申索人回應繼續上班不等同接受減薪,他指曾經質疑,但沒有結果。申索人打比喻如果沒有「出糧」仍然上班,是否即是接受不用「出糧」?
20. 是否接受的推論須視乎實際案情而定。申索人被單方面減薪,而且金額不少,可以構成變相解僱。若質疑不果,理應有進一步行動,不是不了了之的繼續工作下去。因此,本席認爲審裁官的判決非不合理,毋須上訴法庭作出干預。
21. 就勤工獎,申索人指上班時以流動電話網絡「打卡」。審裁官所謂不信電腦壞了,是誤解了他上班時流動電話訊號不良,他較後才補發訊號,「打卡」記錄上班時間。
22. 衆所周知,上班記錄的要訣是實時記錄,後來補作記錄必然顯示遲到。而申索人所謂他沒有遲到,只是後來補「打卡」,必然需要以口頭解釋。口頭解釋並不是客觀的記錄,所以應該即時通知僱主才是。無論是電腦系統壞了,抑或是訊號不良,均需要考慮申索人沒有遲到的口頭解釋。申索人指被告人沒有出示任何電腦系統的技術報告,他亦沒有要求。因此,審裁官在此情況下信納了被告人的電腦出勤紀錄,並無不合理之處。因此,此項亦不會構成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23. 至於訟費,申索人起初指審裁官沒有給予訟費及利息,後指數額太少,而代通知金被拖欠兩年,利息應以兩年前起計。
24. 原審審裁官就訟費及利息均有酌情權。需要注意,申索人不是全勝,而是部份勝、部份敗。縱觀原審爭議範圍,本席不見需要干預的法律理由。
結論
25.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許可申請被拒。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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