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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4/2025
[2026] HKDC 13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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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江祖胤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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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冠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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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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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間,共22次偷竊共262,000公斤鋼筋,而該等物品屬於精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
2. 案情方面,簡要而言,精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租用在屯門的倉庫,用作鋼鐵加工和儲存,倉庫入口裝有閉路電視,但沒有保安員值守。該公司將鋼鐵加工工作外判給兩間分判商,即 (i) 寶業(興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安排工人在倉庫內紮鐵;及 (ii) 王棠記有限公司,負責提供登記號碼TS4564吊臂車,將已屈紮的鋼筋吊運至倉庫內的其他車輛。
3. 2021年3月該公司點算存貨期間,發現倉庫內不見了共262噸(即262,000公斤)的鋼筋(價值港幣約1,656,000元)。經查看閉路電視,發現TS4564的司機(即被告)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間的20個不同日期,將未屈紮的鋼筋運出倉庫。
4. 王棠記的經理證實被告是該公司的僱員,自2020年3月起被指派爲TS4564的司機,並在該倉庫內工作,而案發期間被告是唯一使用TS4564的人。進一步調查顯示,涉案鋼筋於2021年1月15日至2月25日期間由該車輛的貨車司機賣給金屬回收公司。
5. 被告現在承認不誠實地挪佔精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262,000公斤鋼筋,意圖永久剝奪該公司的上述財產。
6. 被告過往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均已在1998至1999年間,涉及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害及管有侵犯版權物品以供發佈,曾被判監4個月。
7. 代表被告的何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現年54歲,職業是地盤吊運工人,專責駕駛和操控吊雞車,月入約33,000元。被拘捕後,約於2022年10月,被告曾在工作時失足跌下,左手嚴重受傷,因而失去工作能力,一直失業至今。被告的父親做過大腸癌切除手術,需要被告照顧。其哥哥深受眼疾困擾,視網膜脫落,手術後亦沒有改善。被告不單肩負照顧父親責任,亦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在沉重經濟壓力下一時貪心,希望可以賺點快錢,於是接受案情所指貨倉主管星哥指示,將案中涉案鋼材偷運出貨倉和送往回收場售賣。回收場售賣每次被告獲2,000至3,000元報酬,而出售鋼筋所得金錢,被告就必須交回給星哥。被捕後,被告已深切反省,對於干犯罪行十分後悔。
8. 就判刑方面,何大律師指出本案涉及違反誠信案件,上訴法院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頒下相關判刑指引,涉及100萬至300萬元,監禁3至5年。本案受害公司損失價值約165萬餘元鋼材。根據上述案例,純以數學計算,被告應判以約3年7個月至8個月監禁。被告方面亦明白今次涉及案情頗爲嚴重,鋼材總重量262噸。雖然他是負責做送遞員的輔助角色,亦爲嚴重,但罪責相對主事的星哥較爲輕微。而犯案手法亦並非複雜,沒有牽涉集團式的犯案。而被告已及早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亦撰寫求情信,表明因自己犯下嚴重錯誤感到歉疚,充滿悔意。
9. 何大律師在補充陳詞中指出,本案或許涉及延誤的情況,因被告於2021年3月16日被拘捕,但警方延至2024年11月28日才正式落案控告被告。警方用了超過三年時間調查,辯方認爲確實出現延誤情況,可考慮將判刑稍作扣減(參照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 [2001] 1 HKLRD 844)。
10. 而最後亦重要的是,被告曾爲警方落了兩份無損權益口供,以致警方因應被告的口供而拘捕了牽涉本案的星哥。此兩份口供明顯地對拘捕主事人星哥有所幫助,望予以考慮,因被告協助警方方面作進一步判刑扣減(可考慮終審法院案件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
本席的考慮
11. 盜竊罪是嚴重罪行,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違反誠信,作爲司機,在個多月內卻盜取倉庫內的共逾160萬餘元的262噸鋼筋,如何大律師援引上述吳國榮 的案例,涉及100萬至300萬元,應判予3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約160萬餘元,按比例可判予3年半或以上的監禁。
12. 何大師進一步如上述求情指出控方有所延誤,經三年才予以檢控,控方向法庭提交案件時序表,法庭看見從2021年3月拘捕被告後,確實用了三年時間才正式落案起訴被告。控方指出當中涉及較長時間爲審查及分析閉路電視及被告的手提電話等等,但無論如何,卻比一般調查時間較爲長,控方只能回應可能是因爲警方案件繁多,需時作出調查。此方面表面上看來似乎確實有些微延遲的情況,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何大律師指出被告提供過兩份口供,警方最終能成功拘捕貨倉主管星哥歸案,按上述Z v HKSAR的案例,被告應可獲最多40 % 判刑扣減。
13. 本席經考慮所有案情後,特別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其家庭背景及犯案手法等等,亦考慮有所延誤的情況等等,認爲適當的判刑起點可定爲3年4個月(即40個月)監禁爲量刑起點,認罪後及因應被告給予協助警方予以拘捕案件主謀,可因而扣減共40 %。因此扣減後,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予24個月(即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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