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CHO FAI (鄭祖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1] HKCA 64
CACC 357/2019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5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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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 決 書
1. 申請人承認一項"種植大麻"(控罪1)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2),依次涉及31.12公斤乾大麻及9,951克草本形態大麻,被原審法官處以共4年監禁(2021年7月19日刑滿)。申請人不服,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由於此申請所涉及的議題,與另兩宗同類並將於本年2月1日進行綜合聆訊的上訴案件相同(CACC 145/2019及CACC 217/2019),所以與訟雙方同意本申請適宜留待該兩案宣判之後才進行聆訊。
3. 答辯方同時同意在此期間讓申請人保釋在外等候上訴,條件已在庭上表明,在此不再重覆。
申請人: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轉聘張民輝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