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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7/2024
[2024] HKCFI 2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17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1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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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Law Mei K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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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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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Wong Wai K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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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4年8月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8月7日 |
判決書
1. 羅女士不服審裁官盧康慧(“審裁官”)2023年2月15日就她的申索作出的命令,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 審裁官的命令內容如下:「經雙方同意,現頒令如下:在沒有承認任何法律責任的情況下,被告人須支付申索人款項HK$15,000元,以完全並最終解決本案申索及擬作之反申索,包括任何利息和訟費的申索,而款項須於2023年2月16日或之前支付。款項經小額錢債審裁處繳交。」
3. 羅女士是申索人。她於2024年3月5日存檔的上訴許可申請書中陳列出兩項上訴理由。首先羅女士指出,審裁官並沒有詳細審閱她的事實證據(即她於2023年2月15日的呈堂WhatsApp副本)。另外羅女士指出,由於審裁官沒有審閱事實證據,她錯誤地運用法律觀點,要她接受被告人完全不合理的提議,例如,她在沒有處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便提議被告人向她支付HK$5,600元。
4. 在本席前有一份有關該聆訊的錄音謄本。審裁官亦於2024年4月29日頒下她的判決理由書。簡單而言,羅女士的申索是關乎一筆已經繳付被告人的款項,金額為HK$28,000元,是羅女士繳付被告人作為法事服務費之用。羅女士不滿被告人沒有按照她的意願處理法事,以致未能達到她要求的結果。羅女士是希望被告人的法事可以幫助她的兄長和弟弟的一宗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該訴訟涉及一個物業的糾紛。
5. 被告人否認責任。他聲稱羅女士的弟弟因為他為羅女士進行的法事而最終成功保存了有關物業的業權。
6. 但是羅女士認為該聆訊的謄本並不完全紀錄該聆訊的過程。她要求法庭提供該聆訊的錄音光碟。羅女士得到該錄音光碟和謄本後,又認為該錄音光碟並沒有反映該聆訊中的真實內容。她認為該聆訊的錄音記錄是被修改過。
7. 本席認為羅女士這項指控完全不合理,亦沒有任何客觀證供支持,這項投訴法庭不能接納。
8. 就羅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審裁官作出的是一個同意命令。顧名思義,同意命令是與訟雙方同意情況底下作出的命令。在CML 訴 LMH [2010] HKLRD 818中(第5段),張澤祐法官就同意命令有以下的闡述:
「同意命令的一方是必須要証明案件存有特殊情況才可以成功推翻有關的協議。這些特殊情況包括他是錯誤地同意有關協議、他是在受到另一方的失實陳述所誤導而同意有關的協議內容,又或者是法庭認為若要求雙方遵守有關協議會造成極不公平的現象。」
9. 在聆訊中羅女士指出,審裁官在聆訊過程中表現偏頗,沒有全盤考慮她的案情,也沒有質疑被告人的案情及證供。審裁官並憑空地提出HK$5,600元作為雙方和解的金額。羅女士認為假若當天她不主動提出一個和解的數額,她便不能離開法庭。她認為她感受到壓力,所以自行提出HK$16,000元作為和解的金額。最後,經被告人討價還價後,雙方最終以HK$15,000元作為和解的數額。
10. 本席有小心閱讀該聆訊的錄音謄本及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本席見到的是審裁官細心及有耐性地、有條不紊地處理與訟雙方的糾紛。本席認為她建議的和解方式是一個最合適處理羅女士申索的方法。羅女士必須明白她的申索並不是一定成功的。正如審裁官指出,她有舉證責任,而且訴訟有一定的風險。羅女士的申索是HK$28,000元港幣,最終以HK$15,000元作為和解金額,更不用處理被告人擬作的反申索。本席認為整個過程中,羅女士並沒有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對待。羅女士是完全明白當日她作出的決定。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羅女士可以逃避當日她同意的協議的約束力。本席認為羅女士對審裁官的指控是無的放矢,沒有證供支持,實屬不合理。
11.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a)只涉及法律問題;或(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2. 基於本席上述的分析及理由, 明顯地羅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本席認為,羅女士的上訴申請並沒有任何勝算機會,故此,本席駁回羅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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