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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44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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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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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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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
| 聆訊日期: 2014年6月17日 |
| 判案日期: 2014年6月17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6月30日 |
判案 理 由 書
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2012 年10 月25 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席前連同陪審團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涉案的毒品是11.26 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她被判處7 年3 個月的即時監禁。2012 年11 月7 日,申請人就其定罪及刑罰一併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13 年2 月20 日,申請人向法律援助署就其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請被拒。2013 年8 月6 日,法庭接獲申請人放棄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並於翌日撤銷其就定罪的上訴。
2. 申請人在放棄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時,在一其親筆撰寫及簽署的陳述書中表示「本人郭蓮經考慮清楚後,決定取消上訴不服定罪,但上訴減刑繼續進行。」2013 年8 月7 日,申請人致函法庭表示「……我現在深深知道只要係持有毒品在手,就已經係構成了犯罪呢個道理,我好後悔當時嘅愚蠢行為……」。2013 年9 月30 日,申請人再次致函法庭表示「……現自己決定認罪,希望……能給予自己認罪、減刑……」及「……會為自己所做的錯事而懺悔……」。
3. 申請人及後就判刑親自提出上訴,她於2013 年10 月24 日的上訴聆訊中,成功獲減刑3 個月。上訴聆訊時,申請人更曾一度表示原審時,遭代表律師誤導她否認控罪,故她未能承認控罪,從而得到1/3 的刑期扣減。
4. 2013 年10 月29 日,申請人在她獲減刑的5 天後,申請將放棄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的通知書當作無效。
5. 申請人在支持是次申請的誓章中,並無交代為何之前放棄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她僅表示「……但考慮清楚後,決定重新向法官大人申請上訴不服定罪。原因是在正審時法官並未有考慮的証物及新理據。」
6. 就此等申請,上訴法庭已在多宗案例中闡釋背後的法律原則。在HKSAR v Law Kam Fai & Another [2006] 2 HKLRD 879 一案中,馬道立法官 (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重申,測試的準則是申請人放棄上訴的決定,並非是一刻意和有根據的決定 (The test … is that the abandonment was not the result of a deliberate and informed decision)。
7. 從事件發生的時序上看到,當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後,她考慮了接近半年,最終才向法庭發出通知。從申請人其後致函法庭的信件看到,申請人是完全知道她已放棄上訴定罪的機會,更要求法庭讓她承認控罪,從而獲得更多的扣減。另外,申請人其後亦自行上訴刑罰。換句話說,申請人是完全知道自己的權利和決定,她選擇放棄就定罪的上訴,明顯是一深思熟慮的決定。
8. 基於以上所述,本庭拒絕申請人把放棄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許可視作無效的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陳慶偉)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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