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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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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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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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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輝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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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江祥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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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s Helen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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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Anita M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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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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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勒索罪(Black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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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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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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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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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D1)及第二被告(D2)共同面對控罪一(非法禁錮)及控罪二(勒索),另外D2面對控罪三(刑事恐嚇),而D1面對控罪四(襲擊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經審訊後,所有控罪被裁定成立。
2. 控方案情簡述如下:案發地點是一個公屋單位,「黑柴」和阿Dee兩兄弟在這裡居住,並在單位內供應毒品,受害人X是一名有「冰」毒毒癮的35歲女子。
3. 2014年6月7日清晨大約4時,X到達案發單位,「黑柴」、阿Dee、D1及D2在單位內,「黑柴」、D1及D2以X使用了案發單位登記手提電話服務為藉口,毆打X及勒索她5,000元作為賠償,交不出錢便不准離開,D1更取去了X兩張銀行卡及逼她說出密碼。當X無法從親友籌到錢後,「黑柴」和D2更拍下X的半裸照來加強威嚇,最終X的母親把5,000元存進涉案銀行戶口,D1用X的銀行卡,從這戶口提取5,000元之後,X獲得釋放。臨走前,D2恐嚇不得報警,否則X會受傷害。X因被毆打,頭皮及鼻樑觸痛,雙手手腕、雙腿及及右頸擦傷。
4. D1現年34歲,他有十四次在法庭被定罪紀錄,兩次涉及勒索、三次傷人。求情時,第一被告的代表馬大律師說,D1現任女友懷孕九個月,他因吸毒而致精神病,現在仍須覆診,他正在接受綜援及傷殘津貼。馬大律師指出,受害人傷勢不重,案中並無黑社會背景,受害人可在屋內行走,所受屈辱不屬最惡劣的一種。
5. D2現年30歲,有四次刑事紀錄,與本案控罪性質不同。第二被告的大律師說,D2自小父母雙亡,要自力更生。他已婚,太太是內地人士,自2003年起,D2接受綜援。大律師亦指出,D2在案中不是領導角色。
6. 雙方的代表律師都說,找不到接近本案案情的判刑案例來協助法庭。
7. 非法禁錮及勒索罪在不同的案件裡的情節及犯罪手法不同,所以判刑變化確是很大,上訴庭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而言,兩項控罪都屬嚴重罪行,因為犯案者多是為了取得金錢,而令受害人蒙受焦慮及不安。
8. 本案所涉及的金錢不是很多,但是受害人被困近十二小時,並且被毆打受傷。特別令人厭惡的地方是被告強逼受害人拍半裸照,這必然令受害人感到極大恐慌和羞辱,對她的精神及心理會造成負面影響,所以這是加重刑責因素。
9. D1、D2和「黑柴」在這事件中共同行事,對X進行勒索禁錮,這是另一加重案件嚴重性的因素。
10. 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都應定為三年半監禁,同期執行。陳大律師認為D2的角色較輕,本席認為他們三人共同行事,只是各司其職,D1扮演較兇惡角色,D2的角色亦不少,他監控受害人打電話去籌錢,亦曾作勢踢她來逼她拍裸照,更加恐嚇受害人不准報警,二人角色同樣重要。本席認為D1及D2刑責相同,兩人都應用相同判刑起點。
11. 控罪三,判刑起點定為3個月監禁;控罪四,考慮了D1有多次傷人紀錄,判刑起點定為6個月。本席視這兩宗罪行為禁錮、勒索計劃之部分行為,所以所有控罪刑期都可以同期執行。
12. 本席認為案中並沒有減刑因素,D1的病情及女友懷孕並不是可減刑的理由。控罪一及二,D1及D2都是判監三年半;控罪三,D2判監3個月;控罪四,D1判監6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13. D1及D2都是判監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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