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發工業中心業主立案法團
何振聲, 張月華
CACV 59CM/2009
CACV 5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59號
(原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47號)
對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10月19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10月25日
附錄日期: 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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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與訟雙方同意訟費應依一般慣例處理;即是,訟費應由相關法律程序的負方付予勝方。因此,本申請所涉訟費,應由債務人支付予債權人。
2. 本席亦判定,訟費數額應以簡易程序評估。為此:-
(1) 債權人可於今日起計7天內,將簡明訟費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債務人; (2) 債務人可於其後7天內,將簡明反對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債權人。
(1) 債權人可於今日起計7天內,將簡明訟費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債務人;
(2) 債務人可於其後7天內,將簡明反對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債權人。
申請人(答辯人):由梅智傑律師行轉聘李匡怡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第二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