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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8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5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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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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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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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潘國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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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
2013年2月15日 |
| 判決日期 : |
2013年2月15日 |
判 決 書
背景
1. 本案的上訴人在原審主任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及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的控罪。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15個月監禁,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2. 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案情
3. 控方指2012年9月26日下午,臥底警員在一商場店鋪內,成功向上訴人購得六隻淫褻光碟(第一項控罪)。其後,警方在店內共搜獲2,382隻淫褻光碟。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售賣有關光碟(第二項控罪)。經查看後,警方發現光碟均顯示男女性交、口交的場面,而性器官亦清楚可見。
上訴理由
4. 代表上訴人的王熙曜大律師提出以下兩項上訴理由:
(1) 裁判官以20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及
(2)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認罪扣減。
第(1)項上訴理由
5. 王大律師指出,根據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這類控罪的一般量刑基準應為9至12個月監禁,王大律師繼而依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富榮HCMA 473/2003,2003年9月10日(未經彙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深HCMA 607及609/2006,2006年8月31日(未經彙編)、HKSAR v Kwan Fun Hung HCMA 561/2011,2011年9月28日(未經彙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炎枝HCMA 497/2012,2012年10月8日(未經彙編)等案,以顯示本案的20個月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
6. 代表答辯人的羅心怡檢控官則依賴HKSAR v Hui Chi MingHCMA 270/2008,2008年7月31日(未經彙編)一案,以指出本案的判刑是恰當的。
7. 毫無疑問,每宗案件的情節及被告人的背景均不可能盡皆相同,是故上訴人的判刑是否屬明顯過重,並不可單以比對法庭在其他案件的判刑作為基礎。
8. 裁判官在本案的量刑理由書中指:
「…
此等控罪已有清楚的量刑指引:要是涉及淫褻程度不是特別嚴重的話,量刑起點為9至12個月(參考Archbold 2012 paragraph 5-515)。控辯雙方均就量刑指引,沒有就此作出任何陳詞。
本席留意到案發之處的觀塘商場,是遊人眾多之處,而涉及的光碟更超過二千;所以雖然涉及的淫褻程度只是一般,但上述兩點卻令本席考慮採納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
…
被告59歲,已有49次紀錄,其中兩次與第一控罪相同,而7次則與第二控罪相同,本席亦留意到被告在2007、2008、2009、2011及2012年皆犯上同類控罪,分別被判入獄8至10個月不等。所以被告是一名犯同類控罪的積犯,這令案件更為嚴重。而過往的判刑,很明顯未能收到阻嚇作用。
基於上述考慮,本席決定將量刑起點上調至20個月」。
9. 雖然本席同意裁判官所指,本案涉及二千多隻淫褻光碟,售賣地點為觀塘商場人流眾多之處,以及上訴人過往已有多次相同的定罪紀錄等均為加重刑罰的因素,但畢竟由Chan Mau Lung一案提議的9至12個月監禁提升至20個月監禁,當中的加幅是65% 至125% 。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這加幅實為明顯過重。
10. 經考慮本案的整體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包括上訴人應是在出獄後不久便干犯本案,本席認為18個月的整體量刑基準,已足夠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第(2)項上訴理由
11. 另外,王大律師又依據HKSAR v Lau Sai Kit CACC 614/1997,1998年2月18日(未經匯編)一案指出,裁判官在沒有提出任何原因的情況下,不給予上訴人應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是犯了原則上的錯誤。王大律師指,20個月扣減三分一,應為13個月零10日的監禁,而非15個月。
12. 本席同意裁判官於本案中,在沒有提出任何原因下拒絕給予上訴人全數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是不恰當的。正如上訴法庭在Lau Sai Kit一案指出,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的目的,是在於鼓勵被告人盡早承認控罪,及讓被告人清楚知悉他們認罪的結果。故此,若法庭打算不依從有關的扣減原則,便應提出其理據,否則,便應就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3. 正如前述,本席認為本案的適當整體量刑基準,應為18個月監禁,上訴人承認控罪,應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18個月扣減三分一為12個月監禁。
結論
14.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判令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均改為18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每項控罪的刑期應下調至12個月監禁。故此,本席下令每項控罪的刑期由15個月改為1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顧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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