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兆衡(PANG Siu-hang)
律政司司長
[2024] HKCA 525
CACC 281/2021, [2024] HKCA 525
原案件:[2021] HKDC 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8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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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 本庭於2023年12月6日經聆訊後推翻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1],並下令申請人須就五項「偽造」罪和兩項「串謀詐騙」罪接受重審。與案相關的事實和判決理由已在2024年1月18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臚列,在此不贅。
2. 申請人在被拒法援後,於2024年2月14日親自行事,逾期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以案件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由,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
3. 以下是申請人擬提出的法律觀點:
「有關偽造文書處理控罪 如有證據顯示,基於第一被告人,即D1(第一答辯人)依從中文大學的書院代表的指示行事,有可能相信中文大學知道及授權其依照指示發出報價單是合乎中文大學內部的程序,第一被告不能構成誘使中文大學內部以『先斬後奏』的程序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 有關串謀詐騙控罪 如有證據顯示,基於第一被告人,即D1(第一答辯人)依從中文大學的書院代表的指示行事,有可能相信中文大學知道及授權其依照指示發出報價單是合乎中文大學內部的程序,並不能構成第一被告有不誠實意圖而成為串謀詐騙中文大學批出撥款及開支。」
「有關偽造文書處理控罪
如有證據顯示,基於第一被告人,即D1(第一答辯人)依從中文大學的書院代表的指示行事,有可能相信中文大學知道及授權其依照指示發出報價單是合乎中文大學內部的程序,第一被告不能構成誘使中文大學內部以『先斬後奏』的程序接受該等文書為真文書。
有關串謀詐騙控罪
如有證據顯示,基於第一被告人,即D1(第一答辯人)依從中文大學的書院代表的指示行事,有可能相信中文大學知道及授權其依照指示發出報價單是合乎中文大學內部的程序,並不能構成第一被告有不誠實意圖而成為串謀詐騙中文大學批出撥款及開支。」
4. 雙方不反對本庭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述動議。
考慮
5. 《實務指示》4.3(上訴法庭刑事上訴案件判案書的發下)第4段規定:
「儘管實務指示2.2第3段另有規定,現指示:如判案書乃根據本實務指示發下,任何以“判決涉及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理由而向上訴法庭要求發出證明書的申請,均須在該案的判案書發下後7天內提出。」
6. 因此,按《實務指示4.3》訂下的時限計算,本申請已逾期三星期,而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只是需時尋求法律意見,但這並不構成良好的延誤理由。
7. 無論如何,申請人在是次申請基本上是重複本庭已經拒納的論點:就著「先斬後奏」的議題,本庭已指出PW2及PW3所述的「先斬後奏」從來都是時序問題,不是真假問題[2];而就着「誘使」這個議題,本庭亦已指出,PW3作供時清楚表明假如她知道文件是虛假的,她不會批核申請[3],她這方面的證供沒有遭到當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質疑。除此之外,本案並沒有證據指申請人知道商務組接納虛假的報價單[4]。
8. 尤為重要的是,申請人現時的所有論點均與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掛鉤,不涉及任何需要由終審法院處理的法律論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結論
9. 因此,本庭沒有基礎發出申請人要求的證明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致行代表
申請人 (D1):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2024] HKCA 76。
[2] 判案理由書,第55段。
[3] 判案理由書,第46段。
[4] 判案理由書,第7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