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強 (LEE WO KE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CC 429/201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2 年第 429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 1999 年第 10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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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 申請人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亦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申請人被判處 31 個月監禁。
2. 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要求在該申請候審期間保釋外出。
3. 本席在聆聽有關保釋申請後拒絕申請,原因是他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未具充分成功機會,以致法庭需要在這階段讓他保釋候審。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蕭啟業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